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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地下车库,开发商是否违法和判定权属的事实依据[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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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华冠小区群里在讨论另一小区开发商阻扰业主停车,商讨是不是自己小区又要争取合法权益,可不久,就有群内业主说有几个不明身份的壮汉到小区车库大门守到。当然,群内业主对开发商、群内通风报信者和壮汉洗刷了一番,当然这些涮人的话这些家伙应该是看到了,这种被别人指着鼻子涮,心里是怎样的?言归正传,对于开发商擅自禁止业主开车进入车库这种做法,提出需要职权部门答复的问题如下:首先,开发商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希望相关部门做好法制研判,别到时某个年轻律师提起公益诉讼,理清关系后下不了台,毕竟这些回复都在网络上,落了名字的。其次,凌云华冠地下车库权属判定的事实依据是有哪些?我们认为,判定地下车库权属,无非看两点,第一是产权证明(开发商在地产项目大证办理终结情况下,至今拿不出地下车库产权证明),第二就是建设成本承担(开发商至今没有拿出承担地下车库建设成本的支撑材料)。前者最直观,但必须根源于后者;而后者是在没有办理产权的情况下通过建设成本承担间接判定权属。故希望相关职权部门用事实依据来回应老百姓的重大关切,而不是用法律条款糊弄了事,法律条款是原则,事实依据才是支撑,只有两者结合才能说明问题,定争止纷。最后,凌云华冠小区交房也才不到五年,现在看看这个小区,已有破败之相,如电梯故障频发、防火门损坏、墙体浸水等,到底开发商认真建过房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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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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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您在麻辣社区论坛反映“凌云华冠地下车库权属”相关情况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城市里的小区地下车库要成为产权车库,均应以产权登记确定权属,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广安府办发〔201933号)第四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凌云华冠地下车库是否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影响其所有权归属,故凌云华冠地下车位(人防工程除外)应属该项目建设单位广安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6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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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8 00: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地下车位如果开发商办不了车位独立产权的都是全体业主的公摊面积,如果能把车位办理独立产权那么开发商就是单独交了地下车位土地出让金的属于开发商。政府某些部门喜欢搞猫腻故不作为。
发表于 2024-5-28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5-29 12: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归到法治上,把当下广安地下车库权属乱象说清楚,并把争议大、有代表性的一两个小区作为典型,多部门共同办公,依法依规进行审查,树立样板,让其他小区以此作为参考,终止乱象,定争止纷,这才是政府部门有所作为,既维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开发商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鸵鸟政策,让业主们疲软后就地下车库权属事宜偃旗息鼓,这就是懒政,只会导致老百姓心里不服(只要用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讲清楚,说明的,大多数老老百姓会认可),对相关部门持负面评价,对开发商破口大骂,其背上奸商标签,同时,开发商也惴惴不安,挣点钱却背上骂名。

发表于 2024-5-29 21: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峰山 发表于 2024-5-28 00:31
地下车位如果开发商办不了车位独立产权的都是全体业主的公摊面积,如果能把车位办理独立产权那么开发商就是 ...

非也!地下车库不在公摊之内,这个可以百度的!是否属于开发商主要是看是否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如果没有交,那就属于人防车位,产权属于国家,开发商修建的也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如果交了,那就是他的,也是能办产权的。

发表于 2024-5-29 22: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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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31 20: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6-2 10: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由此可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小区公共设施成本、费用可以扣除的只有两类,第一类是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第二类是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会所当属第一类,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楼主| 发表于 2024-6-11 17: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6-11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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