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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男子猥亵强奸十余人获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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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31日,在第74个“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近年来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相关情况,并发布了一批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近年来,四川法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全力开展教育帮扶工作。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2023年以来,四川法院共审结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406件,惩处罪犯3170人。妥善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结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民事案件29714件。
全省法院以融合发展为引领,打造四川少审“新引擎”。今年4月,省高院成立少年审判庭,与先期中基层法院设立的173个少年法庭,构筑起全方位、立体化审判体系。全省共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官、法官助理和审判辅助人员1500余名,并从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等单位选任人民陪审员超3000名。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已设立少年审判庭的法院均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收归少审庭,“一揽子”解决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力量分散、协调配合不足、缺乏有力部门推动等瓶颈问题。
同时,全省法院以职能延伸为抓手,以机制建设为依托,以三维共治为重心,构筑全方位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在离婚案件中,对离异父母温馨发放《未成年人关爱提示卡》,教育引导当事人履行监护职责,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目前已在18861余件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对11694余名监护不当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提示书39248余份。开展“筑篱护蕾”专项行动,定期对教育、医疗、培训机构在职人员是否有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排查。通过梳理近十年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2000余条,筛查出一名有相关犯罪前科的中专院校在职员工并已辞退。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未成年人校园安全、网络安全、交通安全等社会治理难点、堵点问题把脉开方,主动向教育局、学校、公安、文体局等部门发出涉未成年人司法建议300余份。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全省已有近200家法院的2183名法官担任1100余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
未成年人保护任重道远,全省法院如何贡献更多司法保护力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全省少年审判工作现代化的三年规划》提出了明确目标:2024年夯基垒台,实现省内中级法院少年审判庭全覆盖;2025年树优争先,选树一批先进典型,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做法予以推广;2026年固强鼎新,形成公、检、法、司“一盘棋”配套衔接制度,构建起纵向顺畅、横向一体的少年审判工作新格局。
当天,四川省高院还对外发布了8件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赵某、韦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组织未成年人在酒吧提供有偿陪侍并从中谋利,应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予以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韦某为某酒吧的销售部经理。2022年11月,经韦某同意后,被告人赵某招募未成年人6人(其中3人不满十二周岁)到该酒吧从事有偿陪侍工作,赵某从中抽成。2023年1月,被公安机关查获。截止案发,赵某、韦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达400余人次,非法获利13000余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韦某组织未成年人在酒吧从事违反治安管理的有偿陪侍工作,并从中谋利,其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人身自由、身心健康,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典型意义
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陪侍活动,不仅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还会使未成年人陷入不良环境,面临被侵害的风险。本案韦某、赵某数次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在娱乐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的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本案的依法审理,警示KTV、酒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不能放任或默许未成年人随意进入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标志;同时也提醒广大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价值引领教育,帮助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价值观。案件审理后,法院向当地文广局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KTV、网吧等娱乐场所的监管,并利用平台优势加强法治宣传,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二:罗某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依法严惩“隔空猥亵”系列犯罪行为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罗某通过快手软件认识并联系多名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后,采用点外卖、给零花钱、买礼物等方式,引诱、威胁被害人向其发送裸照和裸露视频,对12名女性未成年被害人(除1名被害人满16岁外,另外11名未成年人均不满14岁)进行猥亵,在聊天期间还邀约2名被害人外出并对其实施强奸。
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罗某将其利用快手软件获取的被害人裸照、视频资料通过非法翻墙软件,上传至境外网站“telegram”讨论组中,并以口令红包88、188、288元不等价格进行传播,非法获利9540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与一名明知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及一名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罗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诱骗、强迫多名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的照片、视频供其观看,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罗某强制猥亵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罗某针对猥亵儿童获取的裸照、视频等,以牟利为目的,进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其行为已构成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罗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认定被告人罗某犯猥亵儿童罪、犯强奸罪、犯强制猥亵罪、犯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违法所得的人民币954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没收作案工具。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随着智能手机、移动互联网、社交软件、短视频等相关行业的发展,未成年人触网年龄呈下降趋势,其使用、持有手机成为常态,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经统计,网络型性侵害未成年人(包括“隔空猥亵”非接触性性侵害和线上接触交往、线下实施性侵的接触性性侵害)占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二成,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容忽视。本案中,法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通过行使审判权对犯罪行为进行严惩,并在案件审结后,向快手软件公司发送司法建议,督促互联网平台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和改进网络信息管理,营造有利于互联网企业健康发展、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该案也警示全社会,要加强培养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和智能手机,引导未成年人自觉远离色情、暴力等有毒有害信息,遇到危险及时报警,保护自己不受网络犯罪侵害。家长及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上网的教育,教育未成年人识别可能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案例三:被告人孙某等电信网络诈骗案
——利用未成年人盲目追星、涉世未深、社会经验欠缺等特点实施诈骗,人民法院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孙某等人购买二手手机、流量卡和虚假明星QQ号,创建虚假的明星活动、粉丝福利QQ群,并通过引流人员在抖音、快手、微博等平台发布QQ群消息进行引流或直接利用虚假明星号在QQ空间发布虚假的明星活动、粉丝福利群信息,吸引未成年人进群。待QQ群内有一定人数后,孙某等人伪装成明星助理、客服,发布虚假明星福利信息诱使未成年人私信或添加助理号。此后以发现被害人为未成年人需用家长手机进行认证、未成年人下单造成公司损失等为由,通过与被害人视频聊天,让被害人出示家长微信或支付宝付款码,截图后由洗钱人员用扫码枪反扫、指挥操作家长手机或直接让被害人用家长手机扫其发送的二维码等方式,让被害人转账、充值、消费等,通过网络黑灰产业从业人员多批次转移赃款后进入张某等人银行账户,最终流入孙某等人之手。诈骗资金400余万元,被害人涉及多个省份。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杜某、白某、杨某1、朱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被告人在共犯中的作用,具有专门骗取未成年人财物等从重情节以及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对六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判处相应罚金;被告人杨某2、张某、何某、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四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当下,在“饭圈”文化的助推下,拥有明星代言或签名产品成为未成年人炫耀的资本,不少未成年人沉溺于此。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盲目追星、防范意识差、缺乏识别能力、社会经验少等弱点实施的诈骗犯罪,不仅给未成年人家庭造成经济损失,也使未成年人产生心理阴影,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本案对孙某等人依法从重处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厉惩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鲜明立场,同时发送司法建议,坚持惩防结合,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不良“饭圈”文化影响,理性追星,切实增强网络防范意识,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本案提示家长应注重对孩子的高质量有效陪伴,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价值观,同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机和银行卡密码,经常查看余额和消费信息,一旦遭遇类似情况,保存好交易、转账记录,及时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陈某与方某共有物分割案
——与未成年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在分居或者离婚诉讼期间,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适合继续履行财产监管职责的,未成年人有权请求返还
一、基本案情
陈某(继子)系2012年其生母晚某与他人婚内生育的子女。2016年晚某(生母)与方某(继父)结婚,陈某与方某、晚某以及方某前次婚姻中所生育子女方某甲,四人共同居住生活在方某所有的房屋中,陈某与方某自始形成抚养教育的继父女关系;2017年10月,政府对以方某为户主的住房进行拆迁,按拆迁补偿政策,以家庭成员人数为基础,确定方某全家获得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共计91万余元,陈某享有其中还房款、综合补助款计14万余元。政府将包含陈某享有的款项在内的全部拆迁补偿费用支付至方某银行账户;2017年11月,方某用前述银行账户中的40余万元另行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方某、晚某。
2023年1月,方某与晚某分居,陈某随生母晚某生活,晚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晚某的诉讼请求。在前述离婚诉讼过程中,方某将前述银行账户款项全部转至其他账户;方某以陈某享有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助款已用于购买家庭共有房屋为由,拒绝归还陈某房屋补助款,陈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方某分割其应享有的拆迁还房款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财产利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请求分割其享有的按份共有财产。陈某系未成年人,在其成年前其个人所有的案涉还房款和综合补助款14万余元依法由其监护人保管,方某作为陈某的监护人之一,除为维护被监护人陈某的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但方某在晚某与其诉讼离婚过程中,取走属于陈某个人所有的款项,并以已经购买家庭房屋为由占为己有,严重损害陈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虽然晚某与方某二人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二人自离婚诉讼后至今已分居生活,且陈某亦随晚某居住生活。据此,方某已不适宜继续对陈某的前述财产进行保管,陈某有权请求对其所享有的前述财产进行分割。为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法院判令:方某向陈某返还房屋安置费145500元及利息。判决后,方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明确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一旦离婚或者分居,将未成年人财产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将未成年人财产据为己有、从而侵犯未成年人个人合法财产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系一起继父在与未成年人生母离婚诉讼过程中侵占未成年人合法财产的典型案例。法院将未成年人合法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区分,认定方某于2017年11月另行购买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使用款项与未成年人陈某享有的房屋安置款系不同性质的款项,对方某关于其将款项用于购买家庭共同生活居住房屋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在晚某、方某离婚之前,判决方某返还陈某合法财产,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案件审结后,法院主动延伸司法服务效能,对方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强化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人文关怀。

案例五:张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
——离婚纠纷依法调解后,法院向涉藏离异父母发送《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卡》
一、基本案情
2013年,张某(男)与杨某(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双方因家庭琐事纠纷不断,自2019年起分居。2021年,杨某以外出打工为由,未再回归家庭。张某以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托多元调解平台悉心做调解工作,经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调解书》,确认:杨某、张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儿随张某共同生活。
在调解结案的同时,为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法院依照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向双方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督促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后除尽到抚养、教育、保护、探望等法定义务外,还须给予二女应有的呵护和关爱。
三、典型意义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场所,父母是子女成长的第一任老师。202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目的,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关心、关爱未成年子女,督促离婚当事人提升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本案发生在涉藏地区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实施后,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首发未成年人关爱提示卡。提示卡的发出,是阿坝州两级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促进涉藏地区离婚案件当事人当好合格家长,避免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系对民族地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的有益探索。

案例六:郑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调查走访+杜绝风险+心理疏导+回访跟踪”结合,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郑某(女儿)系被申请人郑某甲(父)与邓某(母)婚生女。郑某甲与邓某早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郑某由父亲郑某甲抚养。此后,郑某随郑某甲生活,就读于某职业院校。2024年1月,郑某周末回家后,郑某甲查看其手机,发现郑某私下与母亲联系,深感愤怒,当即对郑某进行殴打、辱骂及诋毁,强迫写下断绝母女关系协议书;郑某甲返校后,宿舍室友发现其身上的伤情并报告班主任,老师立即与母亲邓某联系,邓某向顺庆区妇联予以求助。在妇联指导下,郑某的母亲邓某请求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经调查,郑某甲经常用手或皮带殴打郑某脸部和身体,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在家中安装监控,监视郑某的日常生活,限制其出行,致使郑某身心遭受巨大伤害。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应予支持。裁定:禁止郑某甲对郑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郑某甲骚扰、跟踪、接触郑某及其近亲属;禁止郑某甲进入郑某及其母亲等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及工作单位。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子女是独立的个体,父母应当在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身体、心理健康的基础上,以恰当的方式教育子女。本案中,作为父亲的郑某甲在婚姻失败后,拒绝未成年子女郑某与其母亲联系并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既侵犯了郑某的权利,又对郑某的身心造成了伤害,必须在法律层面对其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
人民法院采取“调查走访+杜绝风险+心理疏导+跟踪回访”相结合的机制,第一时间到学校、社区调查了解情况,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向学校、派出所进行送达,相关单位依职责加强了对郑某的人身安全保护;第一时间建议郑某的母亲将郑某接到自己身边生活,其采纳了该建议,源头杜绝家暴风险;第一时间安排心理咨询师对郑某进行心理辅导,减轻其思想顾虑和心理压力。
经回访,郑某及其母亲均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后,其父亲未再实施过殴打、辱骂、跟踪、骚扰等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就像护身符,给郑某带来了真真切切的安全感,有效地震慑了施暴者,保护了郑某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本案中,社会各界共施援手,既为郑某提供安全保护,又帮助她积极面对以后的学习、生活,彰显了司法权威,体现了司法的柔性关怀,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七:赵小某诉赵某探望权纠纷案
——父母分居期间疏于探望子女,子女有权主动请求探望
一、基本案情
赵某(男)与唐某(女)于2019年1月登记结婚,2020年8月生育一子赵小某。2021年6月起,赵某与唐某开始分居,赵小某跟随母亲唐某生活。分居期间,赵某在较长时间内偶尔探望过赵小某。2023年7月,赵小某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动要求其父履行探望义务。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探望权既是父母的权利,亦是其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享有主动请求和接受探望的权利。赵小某年满3岁,父母已分居较长时间,分居期间的父母虽不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使探望权的条件,但因父母分居赵小某不能得到未共同生活的父亲的呵护、关爱,身心健康难免受到不利影响,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判令赵某每月探望儿子赵小某四次,每次探望时间半天。判决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三、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1086条明确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现行法律对夫妻分居期间探望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等均无规定。父母双方的关爱和教导对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无可替代。探望权作为亲权的自然延伸,其主要功能在于弥合因婚姻状态发生变化、父母一方缺位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带来的影响。探望权的行使,既是父母与子女的见面和交往,更是父母及时了解子女生活及学习情况、沟通交流和关爱精神抚慰的过程,权利设定的基本出发点系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本案中,因父母分居,未共同生活的父亲赵某对年满3岁的未成年子女疏于探望,未成年子女赵小某作为原告诉请父亲进行探望,人民法院践行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支持了子女的探望权请求,认定未成年子女不仅是被探望的对象,亦享有主动请求和接受探望的权利,引导未成年人父母在分居期间积极行使探望权,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案例八:王某诉方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父母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重新指定监护人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某(祖父)儿子王某甲与被申请人方某同居后于2012年2月4日生育王某乙(未成年子女)。王某甲自2012年4月起外出至今杳无音讯,方某自王某乙满月时便回娘家,不久后外出,此期间既未照料王某乙,也未支付抚养费;王某乙自满月后随申请人王某夫妻两人共同生活,由王某夫妻进行抚养和日常照顾。申请人为了王某乙更好的健康成长,愿意履行监护责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方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其担任王某乙的监护人。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督和保护职责。被监护人王某乙的父亲王某甲自2012年4月外出后至今杳无音讯,母亲方某既未照料王某乙,也未支付抚养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为保护王某乙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申请人王某作为祖父提出撤销被申请人方某的监护人资格以及指定其为监护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三、典型意义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当父母未履行其监护职责时,父母以外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权并另行指定监护人。申请撤销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这是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的保护,体现了未成年人监护权益的补充和保障。监护权被撤销后,人民法院应当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最大本位,指定最有利于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个人或组织为监护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母亲,长期怠于行使监护权,导致未成年人的监管缺失、缺位,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和身心健康,对未成年人成长极为不利。在征得未成年人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据此撤销母亲的监护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令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祖父作为监护人,赋予其监护资格,符合案件客观实际,亦更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安定、有序的健康生长环境,还能有效避免未成年人的脱管与保护缺位。此案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甚至伤害、虐待未成年人的父母予以警示,通过法律的手段剥夺不称职父母的监护权,追究被“撤销监护权”父母的法律责任,以此换回父母对其监护义务的重视,彰显了司法的力度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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