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周蓉于2024年5月12日提出的回避申请依法作出决定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周蓉于2024年5月12日向贵院提出回避申请(具体内容见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的规定,贵院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可时至今日上诉人收到贵院送达开庭传票,都未收到贵院无论口头还是书面的决定,且在开庭传票上连一个联系电话都没有留(除了一张开庭传票外什么都没有),明摆着就是不想让上诉人打电话询问,这一次不知道又是哪一个法官在报复我。 由于上诉人没有贵院可以联系的电话,没有办法只得通过网络向你们提出诉请,恳请你们重视当事人的诉求,尽快在开庭前给予答复,谢谢! 上诉人:周蓉 代理人:周林,联系电话17721964841 2024年6月3日星期一 附: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周蓉。 委托代理人:周林。 被申请人: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事项: 请求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整体回避。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胞兄周林因贵院法官左迪、蒋明文、陈江、罗婷、吴莹迪、李红玉、李平枉法裁判段时诉周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油市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贵院执行法官高敏、刘立冬枉法执行江油市太平洋度假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油市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贵院法官罗琴、董小萍、李俊、李维、欧泳如、刘云峰违法判决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诉江油市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两案,江油市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贵院法官廖小军、马红科、严皓月违法判决潘鹏洪诉江油市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这些年一直都在上访申诉中,并对其中部分法官(左迪、蒋明文、陈江、罗婷)枉法裁判的行为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实名举报,因此,申请人已对贵院极度不信任,贵院已不适宜审理本案。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为保障本案能得到公正审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整体回避申请,恳请批准。 此致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 2024年5月12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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