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多个网络平台出现了一段视频,虽然各个平台出现的视频时间有长有短,但该视频主要显示:宜宾多名分别身着交通执法制服和交警警服的男子拦住两名网约车乘客不让离开。其中,一名交警的言行举止非常不妥。在这段全过程一分钟的视频中,这位交警根本没有和乘客好好沟通,而是一直粗鲁地吼叫,还多次极不礼貌地用手指戳向乘客,乘客也用言语表达了要走的愿望和不满情绪,特别是视频中交警强行拉拽一乘客,率先制造肢体冲突,也显示了其执法水平和个人素质不高。
该视频经网友发布后,很快多家官方媒体介入,南昌广播电视台旗下的“小政视频”作为第一家转发该视频的官媒引发了网友的极大关注。很快,多家外省官媒的抖音号、快手号、视频号纷纷介入转发,该事件经过一天的发酵,已成为全国现象级传播涉法舆情。
图为南昌广播电视台“小政视频”截图
6月14日上午,四川宜宾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布“情况通报”称,2024年6月13日,宜宾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市公安交警在宜宾高铁西站依法开展整治非法营运车辆专项行动。在检查时,发现川CD55125新能源小汽车涉嫌从事非法营运,5名同车人员拒绝配合调查,其中4人强行离开现场,与执法人员产生语言冲突。
看完这个通报,很多法律界、媒体界人士第一反应就是:避重就轻、敷衍塞责!
客观说,本轮网络舆情中友质疑的是执法人员阻拦乘客离开有没有法律依据、执法方式是否文明合法?但是宜宾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通报并没有回应以上核心关切,反而违背事实地将全网都看到的交警用手指戳人、用力拉拽人的行为用一句“与执法人员产生语言冲突”来蒙混过关,这是把网民当弱智吗?
再看看他们定性的词句“其中4人强行离开现场”,则更是荒唐,这个定义既不合法也不符合客观事实。
山东纵观(济南)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程璞律师认为:交通执法部门开展整治非法营运车辆专项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通运营秩序,其执法行为应当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做到依法行政。
在本次事件中,引起争议的问题是,网约车乘客是否有义务配合调查?执法人员可以用配合调查为由强制乘客不准离开吗?首先,整治非法运营的查处对象即违法主体是司机而不是乘客,法律未明确也未授权公权力机关要求乘客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其次,整治非法运营是普通行政行为,乘客没有法律义务的前提下,执法人员阻止乘客离开的行为显然是超过普通行政行为执法的限度,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权利。第三,即便是需要乘客配合相关调查,也应在法律框架以及充分释明的情况下,由乘客自愿选择配合与否,而不是像强制不准离开这种简单粗暴行为。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贴近百姓、贴近民生,提高执法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素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老百姓对法治社会的认识。
海南钧合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文亮则向笔者展示了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有权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部门主要是公安机关。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包括交通执法部门)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参与对个人的调查和处理,但并无权直接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这是因为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机关在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时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公安机关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也必须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并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的情况下进行。任何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并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以交警和交通执法人员对非法运营车辆的司机违法行为有执法权,但他们对乘客在明知其没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随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标准的违法行为--程序违法,结果也必然违法。
除了律师外,一些媒体人也对宜宾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情况通报”表达了失望之情。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国内知名调查记者认为:这个世界上最难骗的是网友,正所谓高手在民间,网友无所不知、无所不能,你根本骗不了,无论多么高精尖的领域!所以,作为官方机构在任何舆情面前耍小聪明都是很不明智的选择,因为你想掩盖的各个方面,每个细节都早已被网友研究透彻了,你只要通报有一点违背事实,一定会被扒得体无完肤。
并且,这位著名记者还提醒一点:处理网络舆情事件一定要提防“聚光灯陷阱”,一个地方、一个单位一旦发生了全国舆情,那么这个地方这个单位必然会整个全方位暴露在全国媒体和自媒体的聚光灯下,很多以前没人知道的负面事态均会一一暴露出来,很多以前的小事也可能会被放在聚光灯下,近年来,也确有个别城市因为全国舆情而掉入“聚光灯陷阱”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笔者真心希望,宜宾交通系统能及时补齐舆情处置短板,不要什么事都让市委市政府来为你们操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