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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地方法规与国法相背应该以谁为准?[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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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农村退伍的老兵,地处丘林山区,乐山市市中区一纸森林防火文件就将我村乐山至井研十千伏高压线下山林赔偿费给取消了,我们靠山吃山!森林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侵占!他们的做法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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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5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乐山市中区一纸森林防火文件就将我村乐山至井研十千伏高压线下山林赔偿费取消的问题,经核实,该高压线路系110kV佛土线由220kV佛光变电站出线至110kV土主变电站,为土主镇及周边地区供电,该线路于2012年建成投运,全线采用架空方式架设。根据《森林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为确保电力线路通道安全,消除因高压电力线路放电引起森林火灾隐患,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在进入森林防火期时,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下发文件要求各镇、街道、电力部门定期开展电力设施通道清障工作,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进行砍伐消除隐患;在砍伐过程中,对前期已进行过林木砍伐补偿的农户不再进行补偿。经调查,您的山林正处于此处砍伐排危范围内。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理解。
特此回复。

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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