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我先附上 针对延期时间认定的法院判决 ,麻烦各位律界精英帮忙看看是否 合理。这里关系到1800位业主的切身利益。
下面是判决书关于延期法院的认定。前后加起来给与了企业300天的延期时间。(个人觉得完全不合理,违背了司法的公证)
这里我简单说 ,房子是在2019年11月21日买的 约定交付时间是2022年12月31日 同时在签署购房合同的时候 当时开发商要求必须签署改造合同,这个改造合同主要用于打飘窗的(当时的理解就是开发商想在赚点钱,并且通过打飘窗把面积扩大)。这个改造合同是和第三方公司签的 并且由改公司开具了收据,。时间也是和签署买房合同的同一天。
但是这里面法院以同一天在售楼部签署合同为由 蒋改造合同的时间同时认定给开发商作为交付的时间 。 这点我实在想不通,合同主体都不一样,他们怎么认定的。
所以想看看各位律界精英们给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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