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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曝光:《(2021)川2002民初字7667号判决》是冤假错案(连载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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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8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曝光人不服《(2021)川2002民初字7667号、(2022)川20民终547号判决及(2022)川民申7034号裁定》,请依法重审、改判撤销原审判决、裁定。    
事实及理由:
二、《(2021)川2002民初字7667号民事判决》程序违法
1、《(2021)川2002民初字7667号民事判决》及上诉、申诉审判决错误!
根据原审法庭出庭当事人显示《朝希公司》和实际控股股东康泽民、陈盛兵并没有被通知参加本案诉讼。
事实证明《朝希公司》于2013年12月28日被原告袁科智之夫康泽民及好友陈盛兵以20万元协商转让价款收购(指定陈盛兵以公司新股东、执行董事身份代表股权受让股东签署《朝希公司》股权转让及财产移交协议书,接受了全部股权和财产)。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生效要件是从转、受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自治(即履行转让行为:双方当事人代表在转让协议上签署代表人名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履行书面转让文科,移交公司财产)行为发生时生效;不是必须履行变更工商登记后,变更工商登记行为是对生效股东权益进行公示的行为!本案三位被告没有任何一位看到《朝希公司》和陈盛兵执行董事、新股东被传及参加出庭质证,受审的法律文件!却被判决承担“35万元借条纠纷”的虚假诉讼义务!
综上事实,《(2021)川2002民初字7667号民事判决》否定原、被告双方对《朝希公司》的股权转让和公司财产移交的合法行为;及驳夺《朝希公司》及陈盛兵执行董事出庭权益,却缺席审判其承担30万元债务!违法吗?
喊冤曝光人:陈天启
二0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错案之冤假事实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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