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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相关问题进行答复[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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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首先说句对不起,打扰了!但原协兴园区撤销,原协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相关职能转移至贵局,也只能请你们进行答复。
        一、广安区曙光路298号澜湖郡小区开发商修建的地下车库是否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何种方式取得?
        二、假设开发商未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商能否修建地下车库?修建的地下车库能否出售?
        三、假设开发商未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就修建了地下车库,贵局是否应对开发商的行为作出处罚,并向开发商追偿地下空间使用费?
       特别提示:1、澜湖郡小区土地系2018年拍卖。
        2、广安府办发(2016)44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七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出让或划拨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中以补充条款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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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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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3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澜湖郡小区地下车位有关问题的回复 网民: 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9〕33号,以下简称广安府办发〔2019〕33号文件)规定,结合“澜湖郡”项目规划及土地供应相关情况,现就该项目车位产权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该项目是在广安府办发〔2019〕33号文件出让前出让的土地,且该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约定地下空间出让价款相关事项。 二、根据广安市房地产市场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委专题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房地产领域“办证难”“接房难”等遗留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广安府办发〔2019〕33 号文件出台前的,按地上、地下分开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对地上房屋,要先行完成首次登记及分户转移登记。对地下空间,按照自愿原则,已缴纳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的,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未缴纳的暂不办理”工作要求,该项目开发商可采取“自愿原则”决定是否办理产权销售,如地下车位销售合同有相关约定的,从其合同约定。 三、该项目建成后(包含地下空间)已通过规划验收,目前已交房入住。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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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13 12: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8-13 21: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自规局 发表于 2024-8-13 11:39
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澜湖郡小区地下车位有关问题的回复 网民: 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自始自终,不敢说产权的事。自己的出的文件和

发表于 2024-8-13 21: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自规局 发表于 2024-8-13 11:39
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澜湖郡小区地下车位有关问题的回复 网民: 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1.如果在拍卖时没有约定地下空间出让价款,那么从伊始就不可能属于产权车位,不然以产权车位修建,审批就存在猫腻或者腐败。但又手续齐全建设,那权属就不会是产权车位,而是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作为附属物,权属归全体业主。2.如果手续不齐全修建了,却验收通过,就存在腐败。3.老百姓问的是程序。

发表于 2024-8-14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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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14 20: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8-16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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