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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汤强应案件:正义蒙尘,真相亟待揭示[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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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2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汤强应案件:正义蒙尘,真相亟待揭示

近日,我在问政四川网上群众工作平台留言“惊天冤案!汤强应蒙冤入狱,正义何在?”,本满怀期待能为这起冤案寻得一丝曙光,然而得到的回复却令人极度失望与愤怒。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复敷衍了事:“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我院工作人员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现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向您作如下解释和答复:关于您对本院所反映的问题,经本院核实,(2023)川06刑终78号一案已审结,本案承办人也对您进行了释法。希望您能理解和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如您对上述结果和回复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0838-2595081进行咨询。感谢您的来信!祝您家庭幸福!祝您生活愉快!”但事实却是,德阳市法院根本未曾与我进行电话沟通,更不存在所谓的释法。这种虚假的回复,显然是对当事人的敷衍与漠视。


中江县政法委的回复同样难以令人满意:

一、案件办理情况:您案由中江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日以您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您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您,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县检察院于2020年3月16日以您犯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您案于2020年12月30日以(2020)川0623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您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宣判后,您不服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以(2021)川06刑终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0623刑初60号刑事判决,发回中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中江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4日以(2022)川062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决您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宣判后,您不服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调查核实情况:一是您被控滥用职权罪经中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和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您犯滥用职权罪成立,并判处刑罚。二是您系原中江县公益采砂场回龙分场负责人,明知公益采砂场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和砂石开采、销售管理规范,应当知道其上级吴某勤口头传达的按照劳务方前日砂石销售量的30%不开票的指令错误,违反了公益采砂场的管理制度,其不仅不提出反对意见还向各通行卡点工作人员传达,要求予以执行,具有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放任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主观故意,符合滥用职权行为特征。因您的滥用职权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153万余元的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三是您所反映的县政府《会议纪要》仅吴某勤口头传达指令时提到过,经中江县监委调查核实,您反映不属实。如您对上述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县法院电话0838-7250405进行咨询。感谢您的来信!祝您家庭幸福、生活愉快!”

但这样的回复根本无法消除我的疑惑与不满。

首先,中江县纪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未依法收集固定制定决策的会议纪要,这一严重失职行为致使案件事实不清,德阳市中级人民院因而发回重审。然而,至今未见对相关责任人的调查和处理,这无疑是对法律尊严和公正的严重亵渎。

重审法院的操作更是令人难以接受。汤强应在砂场工作期间,既未收到组织对其职务的任命文件,也未享受领导职务待遇。吴德勤只是口头上说让他担任分场副场长,并非场长或分场负责人。但法院却强行将重大责任加诸于他,完全无视县政府制定决策的初衷,对解决劳务方生产采砂纠纷工作经费这一关键因素选择性忽视。

县政府的决策意在平抑砂石价格、解决实际问题,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合法性。《劳务承揽合同》遗漏了维稳经费拨付,在此情况下县政府的决策符合《合同法》和党中央精神。汤强应仅仅是被安排传达决策,毫无实际决策权和控制权,却被判刑。而那些制定决策的领导、接收决策的场长、执行并受贿的卡点工作人员却安然无恙。如此不公的判决怎能令人信服?法律的公平正义又体现在何处?

回龙分场五个销售卡点的民警和镇政府干部受贿超标准私放砂货车,造成高达5000余万的巨大损失,他们仅仅退还财物便了事,无人被追究法律责任。而汤强应未放一辆车,却要承担153万的损失。如此悬殊的待遇,难道不是对公正的肆意践踏?这样的判决岂不是在纵容犯罪、冤枉无辜?

二审法院的表现更是令人咋舌。无视上诉人调取会议纪要和领导小组成员证言的合理诉求,粗暴剥夺当事人合法权利。同案不同判,在劳务方非法采矿罪中认定其依据决策所获收益合法,却在汤强应案中推定政府决策错误。对于事实认定不清的案件,不仅不深入调查和纠正,反而维持原判。这样的二审裁定,怎能让人相信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我强烈要求相关部门正面回应我的合理诉求。这样一个充满争议和不公的案件,难道不应该公开让普通群众来评判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武器,而不是制造冤假错案的工具。汤强应的冤情必须得以昭雪,真正的责任人必须受到应有的惩处,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必须得到捍卫!

希望德阳市委李书记及相关部门能够重视我的意见,重新审视和处理这一案件,还汤强应一个清白,给社会一个公正的交代!

此外,汤强应在2019年7月22日至12月2日在中江县纪委留置调查期间,向纪委调查人员反映了,中江县人民政府为解决劳务承包方处理生产过程中与周边群众矛盾所涉经费的决策,在2011年初制定了按头日砂石销售方量30%货品由劳务方自售,所收货款用于矛盾处置经费。中江县纪委及时派人到中江县政府进行了核实,调查人员廖成和杨锐告知了我他们核实的情况,他们在县政府找到了当时制定该决策的会议纪要,但县政府只允许查阅,不允许复印,并经中江县公益砂场场长吴某勤证实。中江县政法委回复,您所反映的县政府《会议纪要》仅吴某勤口头传达指令时提到过,经中江县监委调查核实,汤强应反映不属实。这是因为汤强应诉求之一,是追究其未依法收集固定会议纪要的法律责任。县纪委如此做法,毫无底线和担当,严重损害了其自身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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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2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向您作如下解释和答复:
  关于您对本院所反映的问题,经本院核实,(2023)川06刑终78号一案已审结,本案承办人也对案件当事人进行了释法。希望您能理解和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如您对上述结果和回复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0838-2595081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家庭幸福!生活愉快!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向您作相应的解释和答复:
  经调查核实,县检察院于2020年3月16日以汤某应犯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于2020年12月30日以(2020)川0623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汤强应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宣判后,汤某应不服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以(2021)川06刑终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0623刑初60号刑事判决,发回中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中江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4日以(2022)川062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决汤某应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宣判后,汤某应不服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已经一、二审审理判决,判决现已生效。如您对上述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电话08387252049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留言!祝你家庭幸福,生活愉快!
                                                                                                                                        中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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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25 12: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公正不容践踏:论司法机关制造冤错案件的危害》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承载着民众对公正的殷切期望。然而,当司法机关用法律手段制造冤错案件时,其对社会的伤害是巨大且深远的。

冤错案件首先是对当事人的严重不公。每一个个体都有权利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公正的对待,而冤错案件却让无辜之人遭受牢狱之灾,名誉受损,家庭破裂。他们的人生轨迹被无端扭曲,承受着本不该有的痛苦和磨难。汤强应案中,当事人不断上诉,却始终未能得到公正的裁决,其内心的绝望和无奈可想而知。这种对个人权利的肆意践踏,不仅伤害了当事人本身,也让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了严重质疑。

从社会层面来看,冤错案件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的职责是依据法律准确地判断是非曲直,公正地裁决案件。一旦出现冤错案件,公众会对司法机关的能力和公正性产生怀疑,不再相信法律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信任的缺失会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稳定,人们可能会寻求其他非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当司法失去了民众的信任,整个社会的法治基础也将变得摇摇欲坠。

冤错案件还会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从案件的侦查、起诉到审判,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当案件被发现是冤错时,不仅之前的投入付诸东流,还需要重新启动纠错程序,这又将耗费更多的资源。同时,冤错案件的存在也可能导致真正的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冤错案件对法治文化的建设也是一种严重的阻碍。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而冤错案件的出现会让人们对法律产生恐惧和抵触情绪,不再愿意自觉遵守法律。这将使法治建设的进程受到严重影响,难以形成良好的法治社会氛围。

为了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司法机关必须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他们的法律水平和责任意识。同时,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司法权力不被滥用。

只有当司法机关真正做到公正司法,才能赢得民众的信任和支持,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让我们共同努力,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守护司法公正这一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发表于 2024-9-2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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