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张宁 内江融媒记者 高波报告:
“他为你花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我有权利让你还回来!”
这句电视剧中的台词,在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中再现。
一方婚内出轨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予他人,这种赠予行为是否有效?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黄某与徐某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与第三人胡某产生感情,并通过转账、购买首饰等方式为胡某共计支出4万余元。
法庭上,黄某称,徐某消费绑定的银行卡系黄某所有。黄某认为徐某与胡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请二人共同返还款项。
被告徐某对黄某的起诉无异议,但认为自己不应返还,应由胡某返还。
而被告胡某则称,徐某伪装单身主动追求自己,起初并不知道徐某已结婚,知道后便断了联系,其也是受害者,不是第三者。
另外,胡某只认可欠徐某借款12000元,其余款项及首饰系徐某自愿赠与,徐某应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之间应当遵守夫妻忠实义务。被告徐某在与原告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胡某发生感情,并向胡某赠送首饰及转款共计4万余元。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夫妻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被告徐某无偿赠与胡某钱款的行为未经过原告同意或追认,且该赠与行为系维系与胡某之间不正常的男女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钱款应由胡某予以返还。
因原告与被告徐某仍系夫妻,对原告主张配偶徐某返还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徐某在有婚姻的情况下,仍与他人产生感情并赠与财物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和社会道德,法院对其行为予以谴责。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不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的要求,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的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法定义务。
夫妻对于婚后共有财产,有共同和平等的处置权,但是在处置财产不是用于家庭正常开销时,需要夫妻俩一起协商。未经协商,一方私自处置共有财产给他人,作为夫妻的另一方有权利要求返还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本案中,法院判决胡某返还全部赠与财产,维护了无过错配偶黄某的合法权益,将法理、伦理、道德相统一,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明家庭风尚。
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配偶一方擅自向他人赠与财物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另一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故不能得到保护。
法官告诫已婚人士应洁身自好,切勿因一时糊涂行差踏错,害人害己;未婚人士也应保持谨慎、做好甄别,擦亮双眼、切莫轻信,对自己的人生负责,避免人财两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