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黎桂兰,女,出生于1968年12月28日,汉族,身份证号码:513026196812283928,户籍地址:原南江县黑潭乡窝坪村2社,现居红光镇街道桂花街193号1单元3楼,电话:18398249742 被申请人:南江县公安局长赤派出所。处理此案负责人:谈三生,联系电话:18090442022,职务:长赤派出所副所长。 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8月30日做出的南公(长)行罚决字【2024】613号决定(对黎桂兰处罚款三百元)。现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1、长赤派出所处理决定,杨荣华拘留七天、罚款300元。杨荣华下午三点左右到派出所,下午就回家了,相当于只问询一下就回家了(我们每天都能看到她)。 2、2023年9月16日上午,在红光镇桂花街193号,我与邻居因生活锁事(对方擅自在我房顶堆的土上种植葱),发生口角。最初,我并未理睬,对方一直骂至饭后,后来我找对方理论,杨荣华抓住我就打,后来杨荣华丈夫两人一起对付我,我没有还手(我被对方完全控制无法还手),导致我胸痛胸闷,经医院检查,我右侧第3-5.7前肋、左侧4、6、7前列,左侧11后肋骨折,胸部软组织挫伤,头部软组织挫伤,颅内多发小缺血,后于9月25日出院,先后花费7318.57元。期间,杨荣华一家不问不理不管,态度恶劣。 3、该案于2023年9月25日向长赤派出所报案,南江县公安局2023年11月15日立案,11月17日经南江县公安局鉴定为轻伤一级。我对此不服,仍然保留向对方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2024年6月3日,经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4、在此案中,我本是受害者,自己的人身受到严重损害,长赤派出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存在偏见。 综上,我认为南江县公安局长赤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偏见的违法处罚决定书。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长赤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致 南江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黎桂兰 202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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