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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资讯]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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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4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秩序,引导农村有序建房,维护农民建房合法权益,避免房屋建成后闲置浪费和违法占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云南省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规划管控,保障住宅用地(一)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足够空间,并充分吸纳农民意见,确保村庄规划科学合理,符合群众意愿,编制成果可操作、可落地、可执行。已编制村庄规划的,严格按照村庄规划选址建设;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引导集中建设。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按照各地详细规划或管控要求进行审批。(二)严格实施规划许可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依法依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建房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天然林地和自然湿地;要充分考虑自然灾害防治要求,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自然灾害危险区,以及陡坡、冲沟、泛洪区等灾害易发地段;禁止高陡切坡建房及无防护措施切坡建房,不得违反铁路、公路、河道等退让要求,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域选址建设住宅。未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经相关管理责任部门提出意见后,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三)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专项保障农村村民合理用地建房需求,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优先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自然〔2020〕171号)文件精神,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耕地而未落实占补平衡的,不得批准其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等费用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一般预算,统筹安排解决,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农转用手续办理以乡镇为单位组件报批,组件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四)多措并举保障户有所居农村宅基地建房要集约节约用地,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空闲土地、未利用地等。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采取集中建设等有关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二、坚持依法审批,规范取得程序农村宅基地审批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其面积标准不得超过《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易址迁建、分户新建)等宅基地建房行为,都要按规定依法规范审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法律法规框架下,结合实际自行制定“一户一宅”认定标准,要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但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设使用且无合理理由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合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流转,不得非法买卖。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严禁给退休回乡的党政系统和群团组织干部职工分配宅基地建房,要守好政策底线。(一)村民申请。村民有建房需求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建房申请表,见附件2),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按照《丽江市农业农村局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丽农联发〔2020〕25号)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二)村民小组讨论和公示。村民小组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及四至邻居、小组长参加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并在本小组范围内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及时提交村民委员会作进一步核查,确实不予受理的,要将核查结果及理由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未分设村民小组的,村民可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三)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收到村小组提交的建房申请后,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用地地类与四至、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未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联审。农业农村部门具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面积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否经过民主程序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具体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包括风貌管控)、是否需要农用地转用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审查农房设计的楼层高度、建筑风貌等;涉及林草、交通等其他部门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未通过联审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通过联审的,按照是否涉及农用地转用2种情形进行办理。对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等具有特色管控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补充经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建房图纸、施工资质等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完成联审及补全相关手续后,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1.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即所选地块为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建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2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通知村民委员会在村委会和村小组公示栏公示复印件,同时将原件送达建房申请人。2.涉及农用地转用(即选址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建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5日内,组织自然资源部门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完成农转用组件,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收到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申请15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通知村民委员会在村委会和村小组公示栏公示复印件,同时将原件送达建房申请人;未通过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经村民委员会书面告知建房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下放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的通知》做好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确保高效快捷审批。(五)管理好台账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台账,及时归档保存有关审批资料,及时将审批数据录入云农宅管理系统。三、坚持建房管理,规范验收程序(一)建房监管。要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建房申请人建房前,要经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村委会、村民小组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并在施工工地显眼位置张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复印件,要求建房申请人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建房及私自改变既定设计风貌建房,建房三层以上的必须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村民小组对申请人建房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逐级报告。(二)规范验收。房屋竣工后,建房农户经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位置等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质量安全要求建房。对符合要求的,自收到验收申请15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不符合要求的,指导督促村民进行整改,直至符合验收要求。通过验收的,可以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四、加大宣传培训,严格巡查执法加强宅基地管理相关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介以及张贴宣传标语、画墙画等形式,广泛开展宅基地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乡镇宅基地工作人员、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组级宅基地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力度,营造农村宅基地“合理申请、依法审批、规范建房”的良好氛围。各县(区)要建立和完善村、乡、县违法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快速响应机制,健全完善投诉举报制度,严格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规定和“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要求,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阶段。市、县两级要进一步推动宅基地违法查处行政职权下放乡镇的工作,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执法。实地巡查发现的2020年7月3日以后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违法问题,经各县(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依规认定后,由相应适格执法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于行政职权已下放到乡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对必须拆除且违法主体不履行自行拆除的,按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必要时按照“乡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乡镇组织实施、法院到场监督”程序强制执行。对于2020年7月3日以前的存量问题,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依法依规、稳妥有序、统筹协调推进,待国家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明确后再行处置。五、健全体制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各级要全面贯彻落实“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建房管理机制,进一步压实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指导监管责任,全面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县、乡两级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政府领导分管。(一)市级抓总指导。市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牵头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加强工作调度,协调解决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各项工作。(二)县级统筹协调。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大对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指导和服务力度,细化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巡查、排查等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体系建设,特别要加强重点区域、重点乡镇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要做好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等工作,保障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必要经费。(三)乡级主责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执行好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制度,调整完善村庄规划,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严格执行法定面积标准,规范优化审批流程。联审联批工作组(或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划、规定和技术图则,及时对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进行审批,对建房实施全过程监管和服务指导,做到申请审核到场、开工丈量到场、建设检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受理村民的合理建房申请,也不得将通过资格审查的农户申请积压在农转用环节而不组件报批。要落实好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制度,建好、管好、用好农村宅基地协管员队伍并充分发挥其“动态巡查、吹哨监管”作用,及时发现、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房屋安全问题。(四)村级主体参与。村级组织要在法律法规政策框架下,运用自治机制、民主程序等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资格判定、申请审核、日常监管等工作,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的核实、讨论、公示等要求,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强化村规民约的监督约束作用,有条件的村(社区)要安排专人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农村宅基地建房违法违规行为。认真细致开展群众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五)部门协同配合。明确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各环节的责任为:涉及规划管控、用地保障、不动产确权等环节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涉及宅基地面积标准、分配资格、使用流转、违法查处、闲置利用等环节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涉及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农房品质提升、工匠培训、传统村落保护等环节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涉及农房风貌管控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同负责;涉及文物保护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涉及林地草地管控的由林草部门负责;立法审查、行政复议指导、普法指导等环节由司法部门负责;强制拆除环节的裁定和监督由各地人民法院负责;行政机关履职行为的检查监督由市检察院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期间的易地扶贫搬迁的有关问题处置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信访问题的牵头处置由信访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方面的赋权乡镇、街道工作由各级编办负责。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牵头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市级联席会议机制,健全定期会商、检查核查、违法处置、联合监督、信息共享、通报问责等工作推进制度,各司其职,强化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各项工作。市级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研究处理违反宅基地法律法规建房和宅基地管理历史遗留问题,探索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研究推广农村住房建设技术规范,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各县(区)要参照市级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要建立从村民小组到市级联席会议机制,自下而上的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报告制度,重点报告违法违规建设情况,一级对一级负责:小组及时向村级报告农户宅基地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和公示情况;村级每15天向乡级报告宅基地申请、讨论和审查情况,发现违法违规建设线索的应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级每月向县级报告宅基地申请数、审批数、审批面积、违法违规建设数量面积及处置情况;县级每季度末向市级报告宅基地管理工作推进情况、供地面积、宅基地申请数、审批数、审批面积,重点报告违法违规建设数量、面积及处置情况、各级反馈图斑整治情况。建立从市级联席会议机制到村民小组,自上而下的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动态巡查制度,一级追究一级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要求,态度坚决,及时查处整改新增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问题,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讲究方式方法,稳妥解决,不搞一刀切、简单化。六、强化督促监管,严肃追责问责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并逐级向上报告工作,要牢牢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充分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切实保护耕地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于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中擅自暂停审批、无故拖延审批,甚至吃拿卡要的,要依规依纪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责问责。严禁未完成农用地转用手续就审批宅基地。严禁不按规定程序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中责任不承担、工作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按照各环节职能职责,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严禁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或超占、多占宅基地建房。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对违法违规建房的当事人以及有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文中的时限限制,不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延误。各县(区)人民政府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可立足实际,细化具体管理措施。附件:1.农村宅基地建房办理流程图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5.丽江市化解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技术路线清单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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