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一出租车驾驶员超速行驶撞上行人,致其当场死亡!近日,巴州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巴中荣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5·16”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8.5万元。
2024年5月16日15时52分许,巴中市巴州区红军路642号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司机陈*军驾驶川YT2**6号小型轿车经巴中市巴州区滨河北路、柳津桥、红军路向城西方向行驶,当日15时52分许,当其行驶至红军路642号北侧15米处撞上横过道路的行人张*学,造成张*学当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5·16”一般死亡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巴中荣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涉事车辆所属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MA686BA79T;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时新街道办事处长石街16号;法定代表人:刘京川;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9年2月15日;经营期限:2019年2月1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出租车客运、汽车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当事人情况
1.陈*军,男,汉族,1994年9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40916****,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三星乡梓橦村,现居住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山海龙岛小区*单元**楼**号,职业:出租车驾驶员,于2016年9月16日在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1370010****,现准驾车型为C1D,有效期至2032年6月16日。该当事人取得了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编号:51302719731203****),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5日,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驾驶证状态正常,本案川YT2**6号小型轿车驾驶人。
2.张*学,男,汉族,1930年12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301230****,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群乐镇新河社区*组**号,现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红军路***号*栋*单元*楼号,退休职工,本案行人、死者。
(三)事故车辆情况
川YT2**6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大众汽车牌/SVW71512GF,车辆识别代码:LSVN74BR4MN10****,发动机号:D0***7,车身颜色:绿/灰,使用性质:出租客运,核定载客数:5人。于2022年1月26日在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登记所有人:巴中荣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时新街道办事处长石街16号,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于2022年3月2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1月25日14时,商业险有效期至2025年2月8日24时。
(四)合同履行签订情况
巴中荣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甲方)与石*(乙方)签订了《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该甲方向乙方提供一辆各种证照手续齐全的可营运的出租汽车;乙方承包经营汽车向甲方缴纳承包金,并在具体营运服务方面接受甲方相应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义务。石*找到副班驾驶员陈*军共同经营该车,并经甲方审核备案。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16日15时52分许,巴中市巴州区红军路642号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司机陈*军驾驶川YT2**6号小型轿车经巴中市巴州区滨河北路、柳津桥、红军路向城西方向行驶,当日15时52分许,当其行驶至红军路642号北侧15米处时,因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确认安全,超限速行驶撞上横过道路的行人张*学,造成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张*学当场死亡。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后,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根据特勤大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190012024000044号描述,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巴中市巴州区红军路642号北侧15米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城西市场方向,西往回风亭方向,道路为双向四车道同行。柳津桥与红军路交叉路口至红军路648号外道路中央设有隔离绿化带,红军路648号向城西市场方向道路中央施划有黄色单实线;道路施划有车道分道线、人行横道线等,两侧为人行道,设有路灯和行道树。道路系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该路段车辆限速40km/h;白天、视线良好。事发时驾驶员无毒驾、酒驾行为,车速介于45km/h-50km/h之间。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8.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巴州区公安、医疗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处置,没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目前,驾驶员陈*军与死者家属已于2024年6月28日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额总计28.5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陈*军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确认安全,超限速行驶且张*学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单位生产安全管理情况
巴中荣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是公司及涉事车辆已取得出租客运运营资质,涉事驾驶员已取得出租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二是已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三是已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四是已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对车辆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和技术检测;五是通过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等方式定期对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六是已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七是已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未发现生产安全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该起事故的发生与相关企业的安全管理不存在必然联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肇事出租车在发生事故时,车辆空载,没有从事客运服务,且无证据显示该出租车事发时在做生产经营活动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根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南》(2022年版)第2.1条生产安全事故定义:“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缺少生产安全事故构成要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做生产经营活动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陈*军,其行为违反了交通法律法规已由公安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落实企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
巴中荣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认真排查治理安全管理薄弱环节。一是建立公司交通违法处理工作机制,针对交通违法行为尤其是习惯性违章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各项运营服务管理规定;二是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操作规程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确保驾驶员遵守职业守则和驾驶规范,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三是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四是强化驾驶员营运管理,通过视频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查看驾驶员的现场服务及安全操作情况,进一步提升营运管理水平。
(二)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建议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指导该公司通过制定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跟进驾驶员交通违法分析和处理工作等措施,建立健全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工作机制,全力压减驾驶员的交通违法次数,切实提高驾驶员安全驾驶的意识和技巧,严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宣传
各相关部门要围绕“人、车、路、企”四大要素牵头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积极营造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不断强化广大群众与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后面还有七篇精彩内容,请继续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