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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关于国有矿山贪腐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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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6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有矿山贪腐滥用职权,将受害人2012年至2013年合同采矿6万多吨储存矿在2021年强制出售给本单位大海子选厂牟利的实名问责控告材料
控告人:张圣林,男,生于1972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会东县鲹鱼河镇老官村3组71号,身份证号:513426197201010337,联系电话:13881575929。
被控告人:四川省会东县满银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控告请求:
请求受案单位彻查被控告人滥用职权,将控告人2012年、2013年采集堆放在满矿满采中午食堂门口的6万多吨矿处理,损害公民利益立案调查,依法处理,责令其返还侵吞的6万多吨矿石。
控告的事实及理由:
被控告人是四川省七届人大确定设立的国有企业,1986年以来,该矿业在生产经营中与当地村民和一些合作单位闹得沸沸扬扬,名声不好,受害者苦不堪言,怨声载道。
2012年,被控告人将满矿老采场进行发包开采,控告人于2012年6月21日与之签订《采矿承包合同》,约定被控告人将满矿老采场3—68矿点承包给控告人开采铁矿石,价格31元/吨,开采出的矿石只能出售给被控告人。
控告人为履行合同,投入工人日6个以上,连续三年,投入机械挖机一台、汽车三辆、炸材、电费、务工人员食宿、油料、电费等,轰轰烈烈工作,采掘出矿石6万余吨堆放,按时年价格为31—50元/吨。
因为矿业整顿,采矿合同停止,控告人矿石堆放满矿。
2017年,被控告人与控告人签订《遗留矿处理合同》,准许控告人处理遗留矿。但合同形同废纸,控告人无处分矿的权利。
2020年,被控告人大张旗鼓将控告人矿处理,运输走,事后,以“低品位矿”对控告人采矿成果盖棺定论。特具讽刺的是:宣传处理矿石的当时满矿董事长莫功兵站的矿石堆,都是高品位铁矿石,2024年,满矿公司向控告人通牒:按6元/吨矿的价格补偿给控告人。
综上,被控告人目无法纪,签了两份合同,未完全履行,特别是《遗留矿处理合同》是为了解决控告人投资回收的合同,有利于安定团结,但被控告人却不履行,强制运输、处分控告人遗留矿,以“低品位”压控告人价,完全是强盗行径,控告人投入物力、人力的6万多吨矿,决定着控告人的前途和命运,必须据理力争,对腐败决不惧怕。
特提具该控告。
此致
                                   控告人:张圣林
                                   202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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