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经过了十一次修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际社会风云变幻,已不适应当前社会。
一、法律条文缺失
比如,全世界有大多数国家规定了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然而在我国刑法中却未有规定。因此,在刑法中增加不主动公示财产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主动公布财产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法律条文内容缺失
比如刑法第102条背叛国家罪,该条规定了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未规定主动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法律责任。也未规定签订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不平等条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与宪法和其它法律的边界模糊
比如宪法规定公民有聚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刑法第296条规定了聚会、游行、示威要经过申请或许可,对哪些聚会、游行、示威不用经过申请或许可却没有规定。
最近青岛路虎女打人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很多人认为该女子涉嫌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违反了该条第一款: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规定。然而对该事件的处理却用的是治安处罚法,刑法有必要做出具体的规定,比如打耳光多少下适用治安处罚法,超过多少下适用刑法,不流血适用治安处罚法,流血多少适用刑法,什么叫情节恶劣应做出明确的规定。
四、在保护弱小群体方面体现不出关爱
法律不仅要体现刚的一面,也应体现柔的一面。比如刑法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对容留的处罚应根据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比如有人因失去工作或身体残疾而没有生活来源,一时误入岐途而从事卖淫,容留这些人应该免于处罚。
五、部分条款对打击犯罪有消极作用
比如行贿罪,对行贿罪的规定使行贿人和受贿人形成牢固的攻守同盟,法律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太小,这也是这几年暴露出来的贪污腐化越来越多的原因。规定行贿人自我举报,在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大的损失的情况下不算行贿罪,谁还敢受贿和索贿?只在你敢受贿索贿,接下来就举报,先把自己的罪免了再说。这样,腐败犯罪至少降低50%。
其它条款也有很多存在不合理的情况,这里就不一一列举。因此,对现行刑法进行改版大修和架构调整是非常有必要的和紧迫的。
(声明:本文纯属个人观点,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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