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求助函》
尊敬的利州区人民法院:
本人杨月斌,回族,现怀着万分焦急与无奈的心情,实名向贵院依法依规求助。
我的兄长在依法向贵院诉讼石明波名誉权侵害一案中,遭遇了极其不公的对待。两次开庭过程中,石明波竟然公然在庭审现场对我兄长进行当庭辱骂。而法庭当时仅仅给予了小小的警告,这一处理结果实在难以令人接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石明波在法庭上的辱骂行为,显然已经严重侵犯了我兄长的名誉权。
我的兄长虽然身患残疾,但他一直身残志坚。在国家重大时刻,他总是挺身而出,做出突出表现。在抗击疫情的艰难时期,他不顾自身不便,积极参与志愿服务,为社区居民运送物资、协助防疫工作,为抗击疫情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在助学扶贫方面,他省吃俭用,资助贫困学子完成学业,为他们的未来点亮希望之灯。他还关爱参战老兵,倾听他们的故事,为他们送去温暖与关怀。他的这些善举,得到了众多百姓的赞誉和尊重。
然而,就是这样一位善良、勇敢、有担当的人,却在庄严的法庭上遭到了石明波粗鄙不堪的羞辱。自那以后,我的兄长一直处于严重抑郁之中,甚至多次轻生。他的生活被这场无端的辱骂彻底打乱,心灵遭受了巨大的创伤。
我实在不明白,石明波究竟是何等人物,可以在法庭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却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法庭本应是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之地,岂能容忍这种恶劣行为的发生?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公平正义不应缺席。
在此,作为他的家人,我也代表那些曾经受我兄长帮助的老百姓,郑重地向贵院依法求助。恳请贵院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严惩石明波,还我兄长一个公道,还法律以公正。让那些企图侵犯他人名誉权、在法庭上肆意妄为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有尊严地生活。
我们坚信,贵院一定会秉持公正司法的原则,严肃处理此事,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感谢贵院在百忙之中审阅此函。
求助人:杨月斌
2024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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