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央依法治国办进驻四川督察组:
控告人:白芹,电话:13568112085。
被控告人(一):夏雨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管科直接责任人员;电话:0831-2337485。
被控告人(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分局;局长;黄先明。
被控告人(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管分局。
控告请求:
1、请求对被控告人夏雨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请求对以掩盖内部工作人员及行政乱作为的行为。黄先明局长承担主体责任;
3、请求对被控告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分局一而再,再而三罔顾事实,为南溪农商行非法放贷、体外循环背书;包庇、纵容南溪农商行及银行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
事实和理由:
被控告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督管理分局及内部工作人员调查“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下辖分社宜宾市南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分社金融许可证丧失,实施对外放贷,体外循环,非法放贷案件时,被控告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管分局作为银行的专属监管机构,在控告人提交了大量足以证明南溪农商银行和银行工作人员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证据的情况下,被控告人没有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第四十五条(三项)对南溪农商行进行处罚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反而垄断调查权、置若罔闻,一而再,再而三罔顾客观事实,一味地我行我素对南溪农商银行和该行工作人员予以庇护,丧失了自身的权威,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纪违法办案。被控告人夏雨心滥用职权认定民事合同效力。为了掩盖其严重渎职的违纪违法行为,公然伪造证据,其情节与性质极为恶劣。致使控告人四方奔走,八方呼号,以求国家最后一道防线的保护……”请求对被控告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分局及直接责任人员夏雨心违纪违法行为立即查处,黄先明局长承担主体责任;目前控告人只能以夏雨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渎职违纪违法向中央依法治国办督察组举报,本案是否存在关系案、人情案、利益输送等问题,需要公权力机关深入调查(相关证据详见控告证据清单)。
宜宾南溪农商行及相关人员是否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诈骗罪等违法犯罪行为,控告人等待公权力机关最后定论。
宜宾南溪农商行非法放贷不是个案,涉嫌金融窝案。
本人对控告事项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自愿配合调查。
特此控告
控告人:白芹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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