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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这几项政策在全国是比较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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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是从1992年4月开始实施的,个别地区是从1992年7月开始实施的,1992年既是四川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节点,同时也是全国多数地区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时间节点,标志着我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初步建立并运行。

在四川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有两个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性文件,这是大家必须要认真学习的。这两个文件是在四川参保、办理退休,享受养老金待遇最重要的文件。

第一个文件是川劳社发〔2006〕17号,即《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个文件是川劳社发〔2006〕18号,即《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这两个文件虽然印发的时间比较早,但一直是四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到现在也一直在执行。文件从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参保人员范围,个人账户建立、退休条件、养老金计算办法等都有具体的规定。但仔细阅读这两个文件,也有部分内容已经过时,与现在的情形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等,国家已经出台了新的政策。

但从全国的范围来看,四川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还是比较完善的,在个别问题的处理上也是比较人性化的。具体内容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

一是个体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是按照在职职工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按照全国统一的政策,男职工的退休年龄是60周岁,女工人的退休年龄是50周岁,女性干部或是女性管理人员是55周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是55周岁。

但是按照四川的规定,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参照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规定执行,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四川的这个规定算是比较人性化的规定,在全国也是具有优势的。二是关于参保人员退保的规定。按照全国统一的规定,参保人员如果退保,或是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因为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在办理退保时,只能退回个人账户的本金和资金利率。但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养老保险时,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都全部是个人承担的,如果只退还个人账户的8%,这对个体参保人是不公平的。

按照四川的规定,个体参保人员如果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本人不愿意继续缴费要求退保的,将退还其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用,包括个人账户部分的本息等。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是20%,退保时除了按照20%退还以外,其中8%的个人账户部分还包括本金和利息两个部分。

三是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四川的个人账户建立时间是1996年1月1日,凡是在1996年1月1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都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当然这一条规定不是四川独有的,实际上所有的地方,凡是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都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四是视同缴费指数的计算办法。四川的视同缴费年限和1996年1月1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都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但是四川的过渡性养老金是按照平均缴费指数计算的,也就是视同缴费指数不计算缴费指数,或是视同缴费指数为0,四川的平均缴费指数是按照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这说明四川的视同缴费指数是按照实际缴费指数计算的。五是四川的增发养老金政策。在四川的增发养老金政策中,有两条是比较重要的。

第一条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增发政策,凡是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按照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的0.1%计算增发养老金。

第二条是企业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退休时凭职称资格证书、聘用通知,按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四川的这个政策到现在还在执行,这在全国也是独一无二的。

综上所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国基本上是统一的,但在实施办法中,各地有很多差异化的政策,四川在这方面很多政策,对于参保人来讲更有优势,更符合参保人员的实际,这是我们要为四川点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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