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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希望龙泉司法能多一份担当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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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6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为一个深陷其中的人,我比太多太多人知道为什么司法案件多到司法机关忙不过来。正发生在我家庭身上的这个案子让我深刻认识到司法机关的案子多到忙不过来,甚至因为数量而影响质量到底是因为什么。
我父亲年初发生一起车祸,当时我父亲开车紧跟前车行驶,前车与对向车道逆行过来的两轮机动车发生剧烈碰撞,我父亲紧跟其后被一声巨响惊到紧急制动刹停,我父亲感觉没有发生任何接触碰撞,就直接倒车绕开前方能看到的地面上的破碎件,正常行驶到单位上班了。三个小时后接到龙泉交警电话让过去配合调查,我父亲就立刻过去配合调查。才知道,原来制动刹停过程中,两轮机动车驾驶员已经卷进前舱底部,但并没有轮胎碾压,两轮机动车驾驶员当场死亡。我父亲被交警认定为逃逸,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前车和死者分别承担次要责任。
我们和交警沟通,我们也申请复议,我们也要求法庭进行裁定主持公道,表达我们并没有逃逸,也并不满足逃逸的构成要件,更重要的是故事逻辑上也讲不通。
逃逸的构成要件并不满足
肇事逃逸是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客观上驶离了现场和主观上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通过以下这一系列的事后行为判断或者推断,我父亲怎么就为了躲避法律责任而逃逸了:
1.如果认定我逃逸,为何我正常路线和驾驶行为到达单位,不应该有一些异常的驾驶行为吗,比如,走走停停,时快时慢,闯红灯之类的?
2.如果认定我逃逸,为何我在单位正常上班(单位离事发地仅几公里),不应该逃跑得远远的让警察找不到来躲避法律责任吗?
3.如果认定我逃逸,为何我不将车辆隐匿或者是直接送到修车店去修复如新,抹掉一切接触碰撞痕迹,反而就直接停在了单位停车场?
4.如果认定我逃逸,为何在整个事发后到前往交警队之前这段时间里,和同事间没有任何异常沟通和行为,也没有向任何人打电话求助或者商量?
5.如果认定我逃逸,为何我甚至连行车记录仪都不摘掉,反而是车到交警队后交警直接在车上就取下来了,反而成了给我定罪的最大证据证明?甚至通过行车记录仪,事发后我在车内都没有任何的自言自语。
我父亲就是一个普通打工人,没有毒驾酒家,车上没有任何危险品,车辆状态正常,驾驶证行驶证正常,保险正常足额,交警非得认定我们是逃逸并承担主要责任,在关于逃逸认定的法理上不合规。
故事逻辑讲不通
张三要偷盗或者抢劫财物,是因为张三钱不够或者穷;李四要打人或者杀人,是因为李四和那人有过节;一切的犯罪都应该是有动机的,合乎逻辑,能够常理解释的,除非有相关疾病。但在我父亲身上,逻辑完全讲不通,我为什么要逃逸?我逃逸能有什么好处?
任何一切都是正常的,一年二百万的三者险是买来给逃逸的吗?前车和死者发生相向而行的剧烈碰撞,我父亲后车只是躲让不及,本就不是主责方,为什么要逃逸?更何况,事后得知,两轮机动车驾驶员,除了压双实线逆行过来这一严重违法行为以外,还没有驾驶证和行驶证,本来的应当是最小责任方的我们,因为交警的逃逸认定,直接成为事故主要责任,看似应当最大责任的两方,反而都最小责任了,这自然是冤屈,我们要洗刷掉,但所有情况都表明,交警认定我父亲为逃逸,既不合乎法理,又不和乎逻辑。
身为人民警察的交警,当自己的当事人明确表达冤屈,罗列理由后,龙泉交警并没有想着严格依法办案,还当事人以清白,反而是想方设法去抓任何有可能推断你犯罪的一切大小行为,把罪名给你坐实了。
我很多时候都在猜测他们的固执或许来源于冤假错案纠正平反的话,对于办案警官的面子,或者单位考核不利。但是,龙泉交警可知道,你的只是面子或者一次考核,对我来说,关乎我们全家,家破人亡这个词语不过分。我也并非为我父亲撇清过错责任,公正的法律条款下,我们接受错误带来的应有的后果。对于死者,我们万分深表歉意,同时垫付费用。
因为有人死亡,我父亲按照现在逃逸追加而来的主责,我父亲面临刑事风险,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现在已经从龙泉交警队移交到龙泉检察院。
为什么说司法案件过分多,这段时间的亲身经理让我恍然大悟,很大原因是自找的:案件在成为案件以前,在应该被解决的环节没有被解决,一步一步,最终进入法院,甚至法院往后还有待解决。
交通肇事罪有两个构成要件: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需要特别强调和明确的是,这里所讲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并非事故认定书上的主要责任,而是依据刑法规则要求的主要责任。具体来说,刑法中所要求的主要责任,是指对事故发生原因力大小而确定的责任大小,法律明确要求必须剔除因其他因素追加而来的主要责任,也就是说,你在这起事故中,诱发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才是判断责任的标准与规则。
而我父亲被事故认定书认定为主要责任来源于行政法规中的因逃逸而追加的主要责任,剔除逃逸这个因素后,分析这起事故,我父亲无疑是三方中的最小责任方。死者方无驾驶证、无行驶证、压双黄线逆行;前车以高于我父亲车速的速度与死者方发生对撞,首撞;我父亲也有超速行为,但首先速度低于前车,其次属于减速过程中,更重要的是,两车两次的的接触时间间隔不足半秒钟,加之当时天黑、小雨,事故发生一侧无路灯、路面雨水发黑、死者一身黑色,我父亲紧急制动刹停,都不是因为看清交通事故,而是听到一声巨响而有的下意识紧急刹停避让,避让不及。
在这样清晰明白的客观过错情况下,我们曾要求龙泉交警不必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应当直接刑事结案,因为依法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据了解他们也有刑事结案的权力。交警不特别懂法且不说了,移送检察院之前是先由他们内部的法制科进行甄别,我们向他们明确告知解释这不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属于很明显的构成要件不达标,但他们依然不顾我们的意见,坚持移交到了龙泉检察院。这里,其实就已经是一次可以结案但或许因为不愿承担责任所以选择交给下一个环节去让别人做,因为自己啥都没做,所以没任何责任风险,下一个部门怎么做,已然和自己无关。
所以,此时此刻,案件在龙泉检察院手上,检察官自然完全具备判别罪与非罪的能力,但如果在检察官这个环节,他们同样选择我不做抉择,流程走完交给下一个部门去抉择,这样我正常完成工作,工资绩效在这个案子上没有任何风险,那么案件就进入到法院了,但这是非常明显的罪与非罪的判断,如果司法公正,法院出来的结果应当和我们给到龙泉交警的意见是一样的,这样的意见我们同样会给到龙泉检察院。我一定会向检察官充分表明非罪的理由与法理。
所以,在龙泉交警就可以结束的案件,多此一举的进入龙泉检察院;在龙泉检察院完全可以终止结案的案件,还有可能去到法院;如果在尽可能早的阶段,就有足够专业担当的部门,案件何至于此。
你做了对你来说滴水不漏的事情,但你或许对你的职责认识得不够深刻——为人民服务,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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