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法院长郑绍刚主持、策划、指挥1514号分配冤家错案“大局〞,制造“邻水法律〞故意违法违规办理案件,为被执行人.异议人团伙冲当保护伞。
一.、故意策划、指挥、(2024)川1623民初1237号判决,虚假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程序错误,邻水县法院笑话判决。
二、故意让执行局法官蔡元林、刘珀豪违规违法用2024川1623民初1237号判决书直接参与执行分配,根本没有执行分配资格,故意托延时间,等待1237号参与执行分配,想尽办法帮助逃避执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帮被执行人逃避执行
三、与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人内外勾结,并保证把事情摆平,冲当保护伞。
1、在郑院长的策划.指挥下,蔡元林、刘珀豪执行法官和被执行人冯建斌、游凤碧,异议人刘贤英、王志贤内外勾结、恶意串通、用虚假诉讼(2024)川1623民初1237号判决书直接参与(2023)川1623执恢1514号执行分配方案,无执行依据,根本没参与分配资格,枉法裁判、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案,制造“邻水法律”的违法分配方案。
2、虚构另(108号)分取拍卖款,达到威胁、恐吓、欺骗申请人反对分配方案意义不大的目的,从而帮助被执行人和虚假的异议人逃避执行。
3、执行法官蔡元林、刘伯豪一直不收取2023年之前2年标的物的房租(每年8万4千元),只说2024年房租只有8万元,少了4千元,共计还应收缴拍卖物房租172000元,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
四、8月12号中午12点16分刘贤英在邻水法院第九法庭对张维副院长说“郑院长说了这个不要拍卖,直接去找执行局,拍卖了也不行,我(郑院长)会给执行的说。
有张维在,两个女书记员,我在,王志贤,律师郑阳梅,冯建斌在门口外,
中午1点我把此事告知郑绍刚院长。
事实理由:
执行标的物是2021年12月由邻水县纪委在邻水县公证处调取公证文书683号、684号送邻水县法院执行局进行拍卖程序,2024年3月22号拍卖成功。
(2022)川1623执异23号,24号驳回王志贤、刘贤英异议请求。
(2023)川1623执异38号、39号驳回刘贤英、王志贤异议请求。
(2023)川1623民初3617号、3618号驳回王志贤、刘贤英诉讼请求。
(2024)川1623民申1号、2号驳回王志贤、刘贤英再审申请。
23号、24号、38号、39号、3617号、3618号、
与 2024年3月28开庭的(2024)川1623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同一事实、同一标的物,同一法院却不同的认定、不同的判决结果。 (2024)川1623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刘贤英,王志贤,冯建斌三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逃避执行、妨碍司法公正。
然(2024)川1623民初1237号判决2位异议人和被执行人《合伙购房快协议》有效,并用1237号判决书(只确认《合伙购房协议》有效)来直接分配执行申请人独立申请执行的、查封拍卖的款项1040000元的三分之二,枉法裁判(2023)川1623执恢1514号分配方案,根本没有执行分配的资格,严重违法违规,恶意虚假诉讼、枉法分配,逃避执行。
把已经还清了的另案2022川1623执108号纳入分配方,恶意制造申请人分不到多少钱的假象,起到威胁、恐吓申请人不要反对、反驳其分配方案,达到内外勾结逃避执行的目的,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
此致
礼!
本人亲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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