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24)川1603行初52号案件时,未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四十条规定执行,(行政行为必须要依法提供处罚决定的依据)。未提供视为是违法。为什么原告向法院申请要求行政行为机构提供的合法的依据,行政行为人未提供,前锋区法院(某某庭长)判决维持原判。是不是违背公平公正司法的原则,司法的公信力何在?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行政行为人非法拆除摄像头并将摄像头内的原始证据毁灭。将民事纠纷上升到恐怖事件,调来特警,参与暴力执法。(警察3人,特警3人反铐押至特警关押处关押5小时左右,并且采用特制铁椅审询长达一小时左右,说成是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歪曲事实,将维权说成是违法。已经退岀小区物业服务区域,(监事会成员正常履职索取),(原物业公司留守人员动用小区大修基41万元,公共收益未交的依据,全小区四年上缴物业费约费400百多万元,及各种其它费用)的原始证据,物业费上交均无税务发票等。(全部是白条),说成是阻碍退出去的物业留守人员正常工作秩序。很明显该行政行为人充当了物业的经济保护伞。
请求广安市纪委检查委员会,广安市监察委立案侦察此案。消除社会上的负面影响。还维权老人,退伍军人的清白。给广安区香江国际小区全体业主一个合理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