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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魂拷问:邻水县公安局原、现任领导,你们拒按《协议书》履行在揣摩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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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4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灵魂拷问:邻水县公安局原、现任领导,
你们拒按《协议书》履行在揣摩什么?
    1、1995年2月28日公布实施的《人民警察法》规定“从严治警”。同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了“从优待警”。
    “从严治警”与“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用来“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不是县公安局领导用来办冤假错案与整人的。
    “从优待警”不落实到个人,让民警个体的具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与落实,这样的“从优待警”是画饼,没用。
    2、何载(1977年任中组部秘书长兼干部审查局局长,具体负责平反冤假错案)谈平反冤假错案的阻碍,原话记载:“另外,平反冤假错案还受到官僚主义和派性的严重干扰。有的领导干部不催不办,催而不办;既不从命,也不受命。有的党委组织和政府部门给属于本派的人‘好说、好办’,不是本派的人‘顶着不办’。”
    何载谈“突破口如何打开的?”原话记载:“邓小平提出了‘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宜快不宜慢’等几个原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就高不就低”原则。
    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人及打压的人,比谁都更知道受害人之冤。想期待县公安局领导的良心发现,可县公安局领导正在拒按《邻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调解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第三条履行的路上狂奔,明显不现实。
    县公安局的上级,及广大人民群众,大家都来揣摩看看,县公安局领导对一个没任何过错的民警做了什么,又在做什么?
    灵魂拷问人:熊亮,男,汉族,现年51岁,四川邻水县人,大专文化,家住邻水县鼎屏镇,现邻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警号:051251;职务:一级警长;警衔:一级警督;身份证号:510502197309300450,手机号码:15928264068。
    灵魂被拷问人:罗中锐,男,原任县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四级高级警长,督察长,拒按国家法律政策履行《协议书》第三条,损害我合法财产10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涉嫌玩忽职守罪。
    灵魂被拷问人:杨军,男,现任县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四级高级警长,督察长,换届接任前承诺他来解决,接任后又拒按国家法律政策履行《协议书》,损害我合法财产10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涉嫌玩忽职守罪。
    被举报人:李俊,男,原邻水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1996年8月至2001年3月28日期间,涉嫌造谣诽谤、滥用职权、伪造证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复制件有伪造痕迹)、非法拘禁罪。
    被举报人:李玉润,男,原广安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决定对我精神病检查鉴定,涉嫌滥用职权罪。
    被举报人:段成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生,涉嫌伪造证据罪。
    被举报人:蓝长安,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生,涉嫌伪造证据罪。
    被举报人:陈刚,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24医院歇台子分院医生,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他人罪。
    一、我没做对不起任何人及县公安局的事情,可与任何人对质,经得起查;原县公安局领导没证据地恶整我不被追责,是换届领导胡作非为的根源。案情简要:
    县公安局把“认罪认罚”制度的理念套用在没任何过错的我身上,县公安局领导认为是什么,我必须认同。
    我不认同,县公安局领导就就不断地黑起良心恶整,及后面一些换届县公安局领导不断创造新的说法来不落实《协议书》第三条的履行问题,让落实问题长期耗着、拖着。反正是我利益受损,对县公安局领导来说没任何损失。
    县公安局领导为什么要作恶?就是因当官的领导官官相护,作恶没成本,或成本太低,才导致这些领导胡作非为。
    (一)、原县公安局长李俊对参加工作才7个月的我,就施重手把我名声搞烂。
    1996年8月,我警校毕业分配到县公安局石滓派出所工作,主持工作的副所长林强对我是爱理不理。我见形势不对,就低调做人,尽量让工作不出问题。
    1997年4月20日,所长林强私放犯罪嫌疑人陈健华,我向所长林强汇报其同伙被广东省法院判决书判刑,放不得,以尽警察职责。那时没禁酒令,当晚我为与所长林强搞好关系,让所长林强把酒喝好,尽量多陪喝酒。席间,所长林强没喝醉,我却被喝得烂醉如泥。酒后我被人打,我通报都没得一个,所长林强被免职,原县公安局长李俊却在全局中层干部会上造谣毁我名声,诬陷我打所长,把所长搞下课。
    (二)、原市公安局长李玉润滥用职权,决定对我精神病检查鉴定。
2000年11月“三项教育”活动,我工作无过错,不符合分离培训条件,县公安局决定我分离培训。我要县公安局说明理由,县公安局拒说明,我才拒不参训。原市公安局长李玉润听取县公安局党委汇报后,决定对我精神病检查鉴定。
(三)、《重庆司法精神病学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是一份时空错乱、无效虚假的阴间司法鉴定文书。
    2000年6月30日,《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审查批准下列机构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的通知》(渝司[2000]136号)文件中,无“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有“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两者共用“司法鉴定更正章20006”,是前世今身关系。
    2000年11月30日,我无案件,县公安局无司法鉴定委托书,违法启动、委托阴间的“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作我虚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鉴定人段成美、蓝长安是阳间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生,使用的《鉴定书》是阴间的司法鉴定文书,盖的也是阴间司法鉴定单位“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的公章,鉴定落款时间“2000年11月30日”,鉴定结论为偏执性精神病。
    《鉴定书》没加盖“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公章,通篇没有“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字样。是一份时空错乱、时效过期、单位不存在的无效表格式司法鉴定文书。
    秘密鉴定时,没对我作仪器和实验室检查诊断。
    《鉴定书》内容缺必须的仪器检测及实验室检查证据来支持,鉴定结论所依据的科学原理、方法也就存在重大错误,该鉴定结论是无效鉴定结论。
    秘密鉴定后,没到重庆市司法局备案。
    2001年3月28日,县公安局以治疗精神病为名,强行绑架我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24医院,非法关押203天。
    2001年3月29日,县公安局给我亲人的《鉴定书》是复制件,“在场人”下表格线中偏右处,上面把其他在场人姓名蒙住复印,把表格线蒙掉了,用直尺、签字笔补画表格线错位、粗细、深浅不一的伪造痕迹。
    (四)、《邻水县公安局对原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复核意见》(以下简称“《复核意见》”),能证明县公安局整我没证据。
2005年1月14日,《复核意见》中:
    1、“原鉴定过程”记载:“2000年11月,局党委鉴于熊亮当时自身表现情况,为掌握思想、精神状态,弄情原因,有针对性地对本人做好工作”。
    2、“对原鉴定程序性质的复核意见”记载:
    (1)、“熊亮系邻水县公安局在职民警,公安局与其存在一定的监护关系。县局为对其负责,便于治疗而委托鉴定,其性质应属医疗性病理鉴定。”
    (2)、委托鉴定时,熊亮不涉及任何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并与邻水县公安局无任何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故此委托鉴定不属司法鉴定。
    (3)、经查阅建国以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走访有关医疗人员了解,我国迄今为止,除涉及案件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外,尚无规范一般意义普遍适用的精神病鉴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故对熊亮的医疗性病理鉴定程序,不存在“合法”、“违法”上的定义。
    3、从《复核意见》看,《鉴定书》就是司法鉴定。
    (1)、不管是“为掌握思想、精神状态,弄情原因,有针对性地对本人做好工作”;还是“便于治疗而委托鉴定”。只要是强行鉴定,就必定是司法鉴定。
    (2)、《鉴定书》,白纸黑字写起的是司法鉴定。
    (3)、当我质疑《鉴定书》时,县公安局才来辩解是“医疗性病理鉴定”,以及现在又来辩解是“履职能力鉴定”的说法,明显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4)、在案件存在的这种情况,谁来启动作司法鉴定,这个问题本身就有争议。
    2006年的邱兴华案,国内多名权威专家提出给邱兴华作司法精神病鉴定,要让邱兴华死得明白。可现实是,司法机关死活都不同意给邱兴华司法精神病鉴定。
    (5)、我没案件,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就一定不在县公安局。看看县公安局领导在辩解什么?当专政的锋芒对着这些县公安局领导时,不知这些领导又是什么样的说辞。
    (五)、犯罪嫌疑人邻水县公安局认非法拘禁罪。
    2005年7月15日,我弟熊筱天(县公安局民警)在县公安局报非法拘禁熊亮案,报案材料(县公安局备注了党委会决定)、《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上面手写文字内容多,已完整表达相关人员非法拘禁熊亮犯罪的意思,相应材料、文书有多位领导签字,多位工作人员经手,可佐证县公安局认罪是当时的真实表达。
    (六)、《广安市公安局关于邻水县公安局民警熊亮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全是事后找说法、依据。
    2005年8月18日,《报告》中:
    1、本该查明我工作存在过错作为“对熊亮作精神病鉴定的起因”,却因我工作无过错,只能以“熊亮拒不参训”作为起因,可见市公安局组联合调查组的无奈。
    本该查明我工作表现是否差作为确定我分离培训的依据,却以“由政工、纪检、监察和督察部门根据民警平时表现和群众反映及调查了解所掌握的情况”模糊带过。
    2、在查证“关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有合法鉴定资格”里,看不出具有合法鉴定资格。
    《报告》记载:“熊亮即到相关部门反映,提出了以下理由和要求:①邻水县公安局借‘三项教育’整自己,②重庆市司法局公告中的年检注册里无‘重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对其进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不具有鉴定资格。”
    《报告》记载:“(据事后了解,段、兰二位副教授均为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一医院司法医学鉴定小组成员)”
    《报告》记载:“经查,2000年6月30日,重庆市司法局以渝司[2000]136号制定了《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审查批准下列机构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的通知》,文件明确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21个单位在核准范围内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因此,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段成美、蓝长安二人从事的司法鉴定都具有合法的鉴定资格。”
    3、在查证“邻水县公安局对熊亮启动精神病鉴定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时,又是事后。
    《报告》记载:“经参阅有关法律法规,请教广安市司法局同志认为”。揭示了市、县公安局领导是一伙,整人思路是:先整人,再找依据,找不到就狡辩,反正没责。
    (七)、县检察院包庇犯罪。
    2005年8月30日,原县检察院廖芳科长建议立案,县检察院却以单位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主体不立案;
    2006年3月1日,县检察院检委会复议维持原决定。
    《刑法》明确规定,只有罪名中明确规定是单位犯罪,才适用单位犯罪,县检察院检委会犯包庇罪。
    (八)、省公安厅负责解决的《协议书》。
    2008年7月1日,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甘宏,在省公安厅信访处记录:“省厅信访处卓处长亲自负责此事处理”。
    2010年2月11日,县公安局与我经县法制办调解,达成《协议书》。
    (九)、《协议书》各条的来历:
    《协议书》第一条,是组织不愿意纠正虚假的阴间司法精神病鉴定,我上班做事也就存在法律效力的问题。于是就以这条来解决我不上班被视认为上班的问题。
    《协议书》第二条,是我工作没过错,在正常情况下,我不可能一辈子得不了一次奖励。县公安局同意,在我们警校毕业这批同学中,我不在人前,不在人后,按五人中间第三的一个解决我非领导职务待遇问题。
    《协议书》第三条,是解决县公安局叫我提具体赔偿数额,我在《赔偿方案》中依理、依法、依规地提出赔偿总额76万元,一次性至少赔50万元,以及后续治疗费实报实销(2001年已解决,要求按原方式继续执行)的两个诉求。
    (十)、发现2010-2013年度报错的由来。
    我妻蒋雪梅,于2007年考调进县公安局,被安排到没公安内网的保安公司上班,县公安局也从不通知蒋雪梅开会,对我家庭进行信息封锁。从而造成我与蒋雪梅对在公安内网上早已公开了的工资构成、名称、数据的具体信息,不能正确掌握;对工资总额、津贴补贴的概念搞不清楚,失去判断。
    包干支付费用本该报成当年度工资总额的0.6,再来加上精神药品购买费的“与当年度津补贴之和”,这是双方的本意,也是《协议书》第三条的本意,过后却在县公安局的错误指导下,报成“0.6×(当年度职务工资+当年度级别工资+当年度警衔津贴+当年度保留津贴+当年度岗位津贴+当年度规范后津贴补贴)”,连当年度工资总额的0.6都没报足。
    2013底,中央组织部规定公务员不能在企业兼职,2014年元月,县公安局把蒋雪梅抽回局治安大队上班,发现蒋雪梅不搞事,才慢慢的让蒋雪梅接触公安内网。蒋雪梅无意中发现能查自己工资,这时才发现以前包干支付费报错。
    (十一)、县公安局领导违背组织原则,拒按《协议书》第三条履行,对抗省公安厅负责解决的《协议书》。
    1、2015年1月,我提出2010年至2013年度《协议书》第三条履行错,要求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按《协议书》履行,原罗中锐县长拒按《协议书》履行。
    2017年7月14日,县公安局举行公开听证会,原冯胜文委员代表县公安局发言,是在打胡乱说,有录像为证:
    (1)、《协议书》上系数0.6的来源是2009年度的工资数据,原冯委员却打胡乱说系数是来源于工资改革前的96年到2006年的工资构成;
    (2)、1989年到至今都有效的《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规定,津贴补贴、奖金是工资总额的组成。而原冯委员就是要打胡乱说奖金不属于工资总额范畴。
    (3)、我一直坚持的《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其解释,就是《协议书》的政策与法律支撑。可原冯委员就是要打胡乱说“由于无政策和法律支撑,我局未采纳”。
    2、2021年7月,县公安局换领导,杨军县长承诺他来解决。到至今,杨军县长仍拖着拒按《协议书》第三条履行。
    (十二)、县公安局领导永远把所有问题归结于历史原因造成,以给现任县公安局领导找不解决、不担责的借口。
    县公安局领导在落实《协议书》这件事情上,一直是在对没任何过错的我鸡蛋里挑骨头。
    县公安局领导对我是能卡就卡,能扣就扣,能拖就拖,县公安局领导的这些作法,逼得我只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拿起法律武器来进行揭露,与县公安局领导这些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的行为,是真正的正义、正能量行为。
    对于2000年以来的县公安局领导恶整我,是违背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从这方面来说,法律是健全的。
    现在的县公安局领导不守法,以玩忽职守的方式整我,把整个县公安局搞得乌烟瘴气。县公安局领导做错了嘴巴又硬,是非正义、负能量行为。
    现在一些县公安局领导把发生在我身上的所有问题归结于2000年那一届的县公安局长李俊身上,归结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是在为现在县公安局领导不落实已解决的《协议书》找借口推责。
    2024年10月22日,县公安局领导提出新说法,县公安局领导搞这样的耍花花肠子有意思么?
    1、《鉴定书》是履职能力鉴定。
    (1)、《鉴定书》拿出来时,县公安局当时没解释是“医疗性病理鉴定”,也没解释是“履职能力鉴定”。
    (2)、只要不是司法鉴定,县公安局就不能凭《鉴定书》把我强行绑架去限制人身自由203天。
    2、“三项教育”活动是解决“令行禁止”的问题。
    搞冤假错案整人不是人民警察职责范围,对没问题的民警,不适用《人民警察法》第32条“服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的规定;适用《人民警察法》第33条“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3、提出按物价上涨来算。
    当时是为了便于计算,不每年到处去找物价上涨指数。如县公安局要变换计算方法让我利益受损,那县公安局就要考虑再次赔偿的问题。
    4、县公安局杨军县长提出以前执行了4年,是我反悔。
    (1)、在《协议书》签字盖章生效时,双方协议达成就告一段落,过后是落实问题。
    (2)、落实是按《协议书》执行,不是按执行错的执行。
    (3)、是我一直在坚持要按《协议书》执行,而县公安局却一直在左右而言它。
    5、县公安局杨军县长提出我对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做出了什么贡献问题?
    我回答:我净化了执法环境;维护了法制尊严;推动了法制进程。
    (十三)、县公安局领导拒按《协议书》履行,那县公安局领导就应向上级打报告,要求对相关领导及人员进行追责,不要让任何一个违纪违法犯罪人员逃脱国家法纪的惩罚。
    对我的赔偿及后续治疗费的解决问题,在刑事附带民事环节,我按程序提出我的要求进行解决。
    二、真实事实:《协议书》第三条解决两诉求:2009年提出赔偿76万元中的45万元;2001年已解决的后续治疗费。
    简单理解:赔偿是赔偿;药费是药费。
    包干支付后续治疗费和营养费等=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贴补贴。
    (一)、“0.6×当年度工资总额”是解决诉求“赔偿76万元中的45万元”。
    1、县公安局提出赔偿不要我让,要分批给:
    (1)、现钱给20万元,我方不问出处、性质、来源;
    (2)、让我父母吃低保每年有3、4千元,计入赔偿数额,说我父母至少活10年,有3、4万元;
    (3)、每年赔1.5万元,至少赔30年,共计45万元。
    县公安局接着说:三项之和68、69万元,接近76万元。
    2、我提出系数0.6的来源:
    我说:我国物价涨得凶,要求与工资挂钩。
    县公安局问:怎么过挂钩法?
    我说:1.5万元除以一年的工资得一系数,系数反过来乘以每年的工资就是赔偿钱。
    县公安局答:“好”。
    (二)、“与当年度公务员津贴补贴之和”是县公安局用来解决诉求“精神药品的购买与后续治疗费实报实销”。
    《协议书》生效后,县公安局就把“精神药品的购买与后续治疗费实报实销”停了。
    三、以字面意思解读《协议书》第三条,系数0.6注释大括号部分是书写瑕疵,没歧义。
    (一)、系数0.6注释大括号部分是书写瑕疵,系数0.6来源的公式模式:“15000÷{2009年度工资总额}=0.6”。
    在大括号中:“熊亮同志2009年度工资总额”是“项”,其余是“数据与组成”。
    1、大括号里精准的工资数据特征:
    (1)、总和是25085元,与四川省广安市2009年度地方国有机关职工年平均工资25569元相吻合。
    (2)、是按月、年发放分类,能正确表达“2009年度工资总额”的组成;
    (3)、县公安局认可是2009年度全年工资相加不重合。
    2、大括号里精准的工资数据功能:
    (1)、对“2009年度工资总额(1137元/月×12月工资+考核奖励工资1137元=14781元)”中数据自我特征定位进行纠偏,纠正为 “2009年度工资总额”的按月发放部分,是书写瑕疵。
    (2)、对系数0.6来源模式“[15000÷{2009年度工资总额+2009年度津贴补贴}=0.6]”进行纠错,纠正为“[15000÷{2009年度工资总额}=0.6]”。
    (二)、包干支付公式只能是“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贴补贴”。
    1、系数0.6注释与“0.6×当年度工资总额”连接紧密,可互为因果、相互印证,由此可见:
    (1)、“0.6×当年度工资总额”是一单独整体;
    (2)、“与当年度公务员津贴补贴之和”是另一个整体。
    2、包干支付公式是陈述句,没特殊标记,根据字词句的朗读节奏,依“你念我写”的书写模式,书写结果是“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贴补贴”。
    3、最后数学用语是“之和”,最后一步一定是相加。
    4、1989年到至今都有效的《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其解释,规定了工资总额、津贴补贴的概念及其组成,也就决定了“工资总额”、“津贴补贴”只有一种解读。
    大括号里完整2009年度的工资数据,决定了“2009年度工资总额”只有一种解读;
    也决定了包干支付公式也只能是“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贴补贴”。
    (三)、县公安局提出“‘当年度津贴补贴’支付了两次,审计过不了”的说法,站不住脚。
    我咨询县审计局,结论是:“依理、依法、依规”。
    1、津贴补贴支付两次,支付比例不同,解决诉求项目不同是“依理”。
    (1)、“当年度津贴补贴”第一次支付问题,是以“0、6×当年度津贴补贴”包含在“0.6×当年度工资总额”里的方式出现,是解决支付每年赔1.5万元的问题。
    (2)、“当年度津贴补贴”第二次支付问题,是以“当年度津贴补贴”解决支付“精神药品的购买与后续治疗费实报实销”的问题。
    2、要求依法履行是“依法”;要求依规履行是“依规”。
    四、县公安局对《协议书》第三条的错误解读。
    (一)、县公安局解读错系数0.6来源的公式模式:“15000÷{2009年度工资总额+2009年度津贴补贴}=0.6”。
    1、县公安局解读的“2009年度工资总额”数据与组成,其实是2009年度“月工资”的数据与组成。
    《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决定了工资总额、津贴补贴概念及其组成的唯一性,决定了县公安局解读不正确。
    2、县公安局解读2009年度“月工资”是“2009年度工资总额”,说成是“约定”,并称2010至2013年度包干支付是“交易习惯”。
    (1)、事实在那里摆起的,《协议书》第三条是解决“解决支付每年赔1.5万元与工资挂钩”的问题,与“精神药品的购买与后续治疗费实报实销”的问题。
    (2)、县公安局是依法履行职责的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授权性行为,县公安局所有言行必须有法律依据,“约定”与“交易习惯”对县公安局来说,不适用。
    3、“津贴补贴10304元/年”属不属于工资?县公安局解读错“2009年度工资总额”,不管回答是与不是,都错。
    (1)、如答是工资,那为什么不加进“工资总额”;
    (2)、如答不是工资,那协商的是以工资为参照物,为什么又把它写上《协议书》?
    4、县公安局永远都说不出“2009年度工资总额+2009年度津贴补贴”的设计理念与用意是什么?
    (二)、县公安局解读的包干支付公式“包干支付=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贴补贴)”。
    县公安局解读:系数0.6注释中的“2009年度”,对应包干支付公式中的“当年度”。
    1、“2009年度工资总额”实际是“月工资”,它不能对应“当年度工资总额”。
    2、“2009年度津贴补贴10304元/年”只是“2009年度津贴补贴”中一项,同理,它不能对应“当年度津贴补贴”。
    (三)、县公安局解读出包干支付公式“0.6×(当年度职务工资+当年度级别工资+当年度警衔津贴+当年度保留津贴+当年度岗位津贴+当年度规范后津贴补贴)”。
    1、根据系数0.6注释里2009年度的工资数据项推“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贴补贴)”的具体组成项。
    (1)、2009年度工资总额的数据项:
    1137元/月=职务工资380元+级别工资446元+警衔津贴199元+保留津贴82元+岗位津贴30元。
    (2)、2009年度津贴补贴的数据项:
    规范后津贴补贴10304元/年。
    2、《协议书》第三条开始“每年12月31日之前”中的“每年”,再结合“当年度”理解,明显是哪年算哪年。
    3、称2010至2013年度包干支付是“交易习惯”是错的,双方是执行的《协议书》,不是执行“交易习惯”。
    (四)、县公安局得出包干支付的极限=“0.6×当年度工资总额”。
    1、县公安局根据“大括号里2009年度工资是全年相加不重合”,于是以不让我吃亏,“有格局”之姿态,提出“0.6×当年度工资总额”。
    2、县公安局抛开字面意思,把思路“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贴补贴)”理顺到“0.6×当年度工资总额”时,县公安局的推理硬生生地把三个项“0.6、工资总额、津贴补贴”推理成了两个项“0.6、当年度工资总额”。
    县公安局的推理明显错误,并胡搅蛮缠了近10年,直到现在都还在继续。
    五、县公安局拒按《协议书》第三条履行的真相:
    2014年工资改革,公务员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县公安局认为钱赔多了,事后就从系数0.6注释的瑕疵出发,从思维上去探求真相,于是就臆想或‌虚构‌出真实本意是“‘0.6×当年度工资总额’是解决所有项目的全部”,想以此理由克扣掉“与当年度公务员津贴补贴之和”。
    按县公安局探求真相的推理,“0.6×当年度工资总额”解决赔偿45万元后,没钱再解决“精神药品的购买与后续治疗费实报实销”,《协议书》第三条成了加解决项目不加钱。
    六、县公安局提出“0.6×当年度工资总额+实报实销”替代《协议书》第三条的补充协议方案,是一份露出“獠牙”的解决方案。
    1、吴雪峰局长跟我谈解读的经过:
    这个方案的出台,应最先是自杨军县长的想法,然后是县公安局副局长吴雪峰找我谈,吴雪峰副局长跟我先谈解读赔偿部分是“0.6×当年度工资总额”,我以为是吴雪峰局长在跟我谈《协议书》第三条的构成,我说“是的”。这时吴雪峰局长话锋一转,说那“0.6×当年度工资总额”这部分就谈妥了。
    过后在谈事实上的“实报实销”部分时。吴雪峰局长不同意把事实上的“实报实销”与《协议书》第三条上的“与当年度公务员津贴补贴之和”对应起来谈,这时,我才知上当。
    我转念一想,只要是个理就行,就同意往下谈。
    这时我提出2014年至补充协议生效之前按“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贴补贴”。吴雪峰局长说他要向杨军县长汇报,他作不了这个主。
    过后,就是县公安局政委蔡仲兵亲口提出两个方案“0.6×当年度工资总额+实报实销”、“0.6×当年度基本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贴补贴”,叫我与我弟熊筱天选。
    2、我找杨军县长,杨军县长也提“0.6×当年度工资总额+实报实销”方案,我提要县公安局堵漏洞,杨军县长同意。
    3、这份补充协议的解决方案,其实就卡在拔不拔“獠牙”上。
    (1)、我与熊筱天选的“0.6×当年度工资总额+实报实销”,我与熊筱天在意的是“实报实销”与“与当年度公务员津贴补贴之和”是替代行为,坚持2014年至补充协议生效之前按“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贴补贴”理由,坚持把“獠牙”拔了。
    (2)、县公安局领导在意的应是“0.6×当年度工资总额”代表整个《协议书》第三条,“实报实销”是另行单独解决的。县公安局领导坚持2014年度后面的要拉通算,就是在坚持把“獠牙”留起,让这届领导马上就可翻脸整人,或让换届领导来收拾我。
    4、这个方案所带来的缺点,是明摆起的:
    (1)、开坏头,以后县公安局领导随便编个理由就反悔。
    (2)、我身体比较好时,县公安局不会说什么;当身体差时,治疗费过多时,县公安局必定反悔。
    县公安局反对“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贴补贴”方案,不是“0.6×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贴补贴”方案错了,而是县公安局认为2014年工资改革后,认为钱赔多了耍无赖。
    县公安局领导没有一点领导的风度、胸怀与肚量,没有一点的从优待警的理念。
    (3)、“实报实销”有两层含义:法律范围内的“实报实销”与所有费用的“实报实销”。为县公安局反悔,让我全输到“0.6×当年度工资总额”埋下伏笔。
    (4)、县公安局领导把我们坚守的底线当高线来理解,还要来各退一步。可现实是,只要我同意再退一丁点,下届县公安局就可以《协议书》第三条是“0.6×当年度工资总额”解决的全部,“实报实销”是法律范围内的“实报实销”反悔,比“0.6×当年度工资总额”多出部分要退。还可以我认了的方式诬陷我违法犯罪随时抓我。
    县公安局坚持露出獠牙的补充方案,我与熊筱天根本不敢接受。
    (5)、“后续治疗费实报实销”是省部级才享受的待遇,当真正去享受时,换届县公安局领导心态又会不平衡,必反悔。
    七、省委第五巡视组接访同志告诉我:按省公安厅解决执行。
    巡视组接访同志念记录内容:一是前锋区法院裁定内容;二是县公安局告知书内容;三是我诉求按《协议书》执行。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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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6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2024年11月4日,邻水县公安局一领导一再的提说,“三项教育”活动是解决“令行禁止”的问题;《重庆司法精神病学技术鉴定书》是解决“履职能力鉴定”的问题;《邻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调解协议书》第三条,县公安局现提出要按物价上涨指数计算。这名县公安局领导叫我应得到手才是实在的,到未来,《邻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调解协议书》是一张废纸。
        1、县公安局想以“三项教育”活动是解决“令行禁止”的问题;《重庆司法精神病学技术鉴定书》是解决“履职能力鉴定”的问题,来否定《邻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调解协议书》,做不到。
       (1)、我对““三项教育”活动是解决“令行禁止”的问题”的回答:
        a、《人民警察法》(1995年版)第1条规定“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从而说明了,“令行禁止”不是用来搞冤假错案整人的,搞冤假错案整人也不是人民警察职责范围。
       b、对没问题的民警,不适用《人民警察法》(1995年版)第32条“人民警察必须服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的规定;适用《人民警察法》第33条“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2)、我对“《重庆司法精神病学技术鉴定书》是解决“履职能力鉴定”的问题”的回答:
         当我质疑《鉴定书》时,县公安局才来辩解是“医疗性病理鉴定”,现在来辩解是“履职能力鉴定”。我工作无过错,又无案件,凭什么专针对我一人,凭什么不针对全公安局民警职工?当时的县公安局摆明了就是要整我,就是要收拾我。
        2、《邻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调解协议书》第三条,县公安局现提出要按物价上涨指数计算。
        (1)、 县公安局是单位,是强者,我是个人,是弱者,当时是县公安局提要每年分批算。
        (2)、系数的来源是我提出来的,当时县公安局是认帐了的。
        a、为了计算的方便,我提系数的来源,是公平、公正、合理的。不然,县公安局每年为防物价上涨到处找物价上涨指数也麻烦。
        按2009年当时看,2009年度工资总额的0.6支付赔偿;“与当年度津贴补贴支付精神药品的购买与熊亮生病实报实销”是相吻合的。
        b、我提系数的来源,是合法的,合法来源是,1989年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3)、县公安局领导提出,2014年工资改革,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县公安局认为赔多了。        县公安局反悔拒履行理由,无论是在行政程序还是诉讼程序中,都违反了禁止反言,禁止当事人出尔反尔,是证据采信的基本规则。
        3、县公安局领导要做到,在未来,《邻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调解协议书》是一张废纸。政府已容忍县公安局的权力已这样对我胡作非为地乱搞了20多年了,除了政府继续容忍权力象现在这样可胡作非为地乱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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