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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人社局滥用职权对抗法院拒不履行法院判定认定事实的公开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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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6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绵阳市人民政府:
李云市长您好!
关于王金成在绵阳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一事,两年多先后经过省人民政府3次交转办,李东副市长20230726日亲自接待督办。市信访局联调委2024.1021日刚刚协调处理,但人社局拒绝按照多部门协调处理意见要求依法恢复法院判决确认其已经作出腿部为工伤的原决定,及按照佰美司法鉴定意见对眼睛部位依法进行认定。
经询问多级检法司律等部门,基本都认为人社局未经再审判决确认新证据的效力,就直接改变生效判决确认腿部为工伤的事实,属于对抗法院及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严重违法行为。因为要推翻生效判决确认事实的唯一途径是经过再审,并经再审判决确认新证据的效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认定,否则任何部门无权改变其结果。这样才能确保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又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判决生效后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除过相关新证据依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外还存在以下问题:1.经中心医院书面和口头回复,认定书中在该院调查核实情况全部不实,证实属于伪造。2.医疗专家意见与原来出具的《王金成伤情调查报告》内容一样,没有一点医学常识及不符合病历情况,属于为对抗法院判决进行胡编乱造的伪造情况。与原来认定中就出现过的情况一致,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证实属其作出的调查报告根本没有进行过评审,专家说的话没有应当医学常识及与病历记录不一致、没有调查笔录及签字、是工伤科根据自己需要自己签字盖章的伪造评审意见操作手法一致。3.选择性采信的证人证言,是与整体意思完全相反的半句话或者内容。4.选择性采信的住院病历情况,没有按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20220816日,已经调查清楚的是医院依法更正后病历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5.认定的旭日鉴定未经法定程序委托及审查,并出现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5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违法鉴定。
现在能够促使人社局能够依法行政及引起重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能够得到纪委受理及查处;以及出现四次认定、三次撤销还是拒不纠正,导致程序空转问题发生;导致问题迟迟不能解决问题再再再次的出现,希望由市委市政府出面采取以下措施:
一、移交纪委监委进行调查,才能够解决纪委两年多包庇袒护不接待不受理情况。
二、邀请省人社厅直接调查处理。
三、按照中央文件实质性化解行政案件争议机制要求精神,将在该辖区有重大影响的该案移交绵阳市信访局、司法局、人社局或者法检两院等等组织进行听证调查。邀请公、检、法、司、纪委监委、市人社局及省人社厅、市委市政府领导等等参加,发现问题包括我方如果有问题就直接当场移交处理。彻底解决因为各部门都惧怕人社局因权高位重,而推诿扯皮三不管情况发生,纠错人社局保护伞及明明知道问题多而严重还是包庇袒护的问题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再.........次的发生。
希望领导在百忙中抽出时间,解决好双目失明、腿部高位截肢的一级伤残受伤害职工工伤认定问题;解决好因为无钱医治中段一年的的治疗,认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起法律规定的基本救治义务。在此对在百忙中李栋副市长对王金成问题的关心、关爱及接待表示衷心的感谢!虽然因为人社局拒绝依法纠正问题,但为绵阳市信访局领导近三个月中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其中邓勇局长亲自向人社局文峰局长打电话、何光宗副局长亲自组织调委会进行开会、刘副局长大年初一都值班接待,信访科陈主任及调委会敬军主任不辞辛劳的联系多单位等等。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谢谢、再谢谢!
此致
                                                  求助人受伤害职工:王金成

2024年10月26日

王金成基本信息:王金成,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盐亭县永泰乡文同村7组,现住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贾家店街12号嘉来涪滨印象小区4栋1单元17楼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8603244258。(注:因为王金成双眼失明等等原因,请与姐夫鲁向阳或者姐姐王芳联系:15386629091.1538662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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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7 05: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241021让绵阳市信访局会后,承办法官及原来判后答疑,都告知判决认定事实中确认支持了人社局对腿部工伤的认定,因为人社局对眼睛部位没有调查核实,仅凭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就做出决定,导致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综上,因为眼睛问题撤销工伤认定书。撤销认定书的原因是,经过调查,腿杆和眼睛受到伤害部位都应该在一个认定书中,不能有两个认定书,就必须撤销腿部认定书,但不是眼腿杆部位认定错误而撤销,是因为眼睛部位错误而撤销。多部门询问,法院已经将相关情况向包括人社局在内的等等部门进行了说明等等。可以看出,在工伤认定如此重要岗位,让一群不懂法的来解释认为,只要法院撤销认定书,就代表法院认为腿部为工伤的认定错误并被法院撤销。这样的解释害得受伤害职工的权利无法依法得到保护,问题无法得到解决。这些害群之马认为他们人社局位高权重,任何人到害怕他们,领导从中作梗,做保护伞,纪委不接待,不接见,不给处理或者受理结果,相反唯一的一次接待是在2022年的6月9日吧,却是告知不要告了,他们做工作吧问题解决好的这一荒唐情况。可想而知,纪委都成为其至关重要的保护伞。其工作人员也因为是纪律委员才敢这样胆大,把工作当儿戏,把法院判决当儿戏,把不履行法院判决当儿戏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7 05: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7 05: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法院判决查明认定事实中没有认定贵局作出腿部为工伤的认定存在错误而必须撤销,相反查明认定的腿部事实完全符合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如果人社局认为有新的证据能够推翻生效判决所认定的工伤认定事实,依然不能直接将这些新证据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新的证据必须经过法院再审程序判决确认了新证据的效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认定事实,才能改变原认定结果。如果法院认定新证据确实具有足够的证明力,才会撤销原认定,并要求人社局根据新证据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这样才能确保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即维护了法律的严谨性又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包括旭日等的相关所谓新证据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不能作为推翻已经认定为工伤的依据,贵局将腿部认定为工伤又变更为不属于工伤明显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7 05: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被执行人以新证据为理由作出腿部和眼睛部位都不属于工伤的认定,但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腿部情况的事实,必须先经过再审程序,并被法院确认撤销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在工伤认定中,如果人社局认为新的证据能够推翻生效判决所认定的原工伤认定事实,依然不能直接将这些新证据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法院的判决确认新证据的效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认定事实,才能改变原认定结果。这一过程确保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具体来说,新的证据需要经过法院审查,法院将判断这些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认定。如果法院认定新证据确实具有足够的证明力,才会撤销原认定,并要求人社局根据新证据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这一程序不仅维护了法律的严谨性,也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在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认定后,人社局才能依据新证据重新认定工伤,以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程序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存在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原判决的,需要通过以下步骤:1.申请再审: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重新审查案件。2.法院审查:法院会对提出的新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条件,以及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3.再审判决:如果法院认定新证据确实有效,并且足以影响原判决,法院可能会决定再审案件。在再审过程中,法院将重新审理案件,并根据新证据作出新的判决。4.重新认定:如果法院的再审判决改变了原工伤认定的事实,人社局需要根据法院的新判决来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7 05: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这一群害群之马,这行业的腐败,导致我王金成从受伤到现在,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积极的治疗,没有给一分钱,中心医院无法治疗,询问华西也没有办法,最后包括绵阳市中医院在内多次建议到全国四大有名医院治疗,也许眼睛就不会失明或者这样的快速恶化。但由于人社局两年多做出四个认定书,其中唯一认定腿部为工伤经法院判决支持后又被人社局撤销不认工伤,导致国资委下属的用人单位四川隆威安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次为借口,不给一分钱进行治疗。难道人社局这帮狼心狗肺的东西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吗?难道不是他们迟迟不依法做出工伤认定耽搁两年多造成或者承担责任吗?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7 06: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人社厅工伤处意见是法院判决没有对腿部认定为工伤,认为存在任何瑕疵,想法认定事实完全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法律规定全部条件。《佰美司法鉴定》是省人社厅胡副处长亲自告知,只有王金成自己在外省进行鉴定。原因是王金成在绵阳做鉴定,被人社局恶意投诉到绵阳市司法局鉴定管理科,被包括绵阳成都等等在内的全部鉴定机构不敢接受王金成的委托,甚至出现接受委托后被告知担心人社局再次投诉而最为退案处理。诉讼中法院告知不会为人社局寻找证据而由法院委托鉴定,人社局以各种理由不委托,用人单位书面回复不同意进行鉴定,庭审中王金成向法庭说明,在外省找到鉴定机构就做眼睛部位的鉴定。鉴定做出后法院告知直接交人社局,以免耽搁法院审判期限。人社局副局长收了鉴定报告,局领导也将报告内容报告了文峰局长。后将该鉴定报告,按照工伤科下发的如有新的证据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了,工伤科拒绝接收,邮寄接受两天后又作为拒收见违法退回。更奇葩的是,经过包括省人社厅,绵阳市司法局执法监督科,信访局等等出面,工伤科20240624日收取了该鉴定报告,但后来收到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做出的时间,是在收取该鉴定报告之前的第4天就已经做出。这样先有儿子才有妈的荒唐事,估计全国只有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的出来。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7 06: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7 06: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7 06: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10-31 08: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纪委如果能够查处,请联系王金成姐夫鲁向阳15386629091提供证据,以免问题不能被发现情况下做出结论,甚至以调查没有任何问题或者问题很小等等常用手段,推诿扯皮等方式包庇袒护情况发生。

 楼主| 发表于 2024-10-31 08: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社局要回复,就逐条回复信访局转交和原来反映的全部问题,不能以可以进行复议或者诉讼去解决的常用手段推脱,因为人社局已经过20220831日绵阳市人民政府复议裁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拒不纠正;202300626日绵阳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将要撤销及追责情况下,人社局自己撤销不予认定工伤情况下,做出腿部为工伤认定后级法院判也支持及判决已经生效情况下,还是将自己已经认定腿部为工伤的认定不认定了。导致两年多来已经出具了四个认定书及3次撤销认定等等,导致程序空转及问题迟迟不能解决的问题无休止的恶性循环。把人民政府及法院裁定当儿戏,把法律当儿戏等等。

 楼主| 发表于 2024-11-4 08: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11-11 05: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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