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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内江出台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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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9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江出台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实施办法


明确实施条件、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




内江融媒记者 兰萍报道:

10月25日,记者从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内江制定实施《内江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实施条件、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

根据要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应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主、公平合理、便民利民、保障安全”的原则,发挥政策引导和基层组织协调作用,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尊重业主意愿,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过程监管,保障使用安全(单一产权或个人自建房,3层以下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对增设条件进行明确:内江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且于2015年前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4层以上既有住宅(含保障性住房);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抗震、结构、消防等相关要求。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以梯(幢)号为单位,以同意电梯增设的业主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电梯增设意见征求、方案制定、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使用维护等相关工作。

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公司或社会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办法》明确,有电梯增设意愿的业主,要就是否电梯增设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需要占用道路、绿地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若利害关系人对电梯增设事项有异议的,可依照“两调一诉”解决。“两调”: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协商意见不一致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一方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调解。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如实记录调解情况。申请电梯增设的业主中有老年人、残疾人、失能人员的,予以优先照顾。“一诉”:利害关系人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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