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曾某某, 于2023年05月05日入职中川新迈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入职后一直未给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后在2023年8月才用申请人全资下属公司“四川中川新迈光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社会保险,从2023年10月起到2024年3月19日,老板为了不支付申请人报酬,于2024年3月19日宣布公司停止营业,并于次日将“四川中川新迈光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在2024年4月老板将中川新迈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转移到自己控股的企业“四川知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将四川知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搬迁到新的地址:武侯区聚龙路640号5701产业园。 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的成武侯劳人仲案(2024)1499号仲裁裁决书。根据该裁决,被申请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人民币86155.41元(大写:捌万陆仟壹佰伍拾伍元肆角壹分)。但自上述判决生效后,时至今日,被申请人在完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一直逃避执行,还做出更改法人代表,转移财产等恶劣行为。 本人于2024年9月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多次电话催促才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同时本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实际控制人(实际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执行过程一致没有进展,后来电话联系执行法官,法官说无财产执行。宣称本人提供的财产转移线索是不能证明财产是被执行人的。通过12345热线,12368热线投诉后才主动联系本人说将实际控制人王某国身份证号给他限制高消费,后来也一致没有查到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人已经54岁了,失业快一年了,养作一个90高龄的母亲和两个孩子,就这辛苦打工的血汗钱都追讨无门,自己也提供了实实在在的老板恶意拒付劳动报酬转移财产的证据,可是我们都大法院大法官都无能无力,让无良老板逍遥法外,让我们农民工欲哭无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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