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法院长郑绍刚发明《邻水法律》,策划、指挥枉法裁判,为他人谋取私利,法官惨死
一、郑绍刚发明《邻水法律》,组织、策划、指挥2023川1623执恢1514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枉法裁判分配方案,为他人谋取私利。
1237号枉法裁判书可以直接参与分配???
参与执行分配的前提是什么???
参与执行分配的条件是什么???
参与执行分配的资格是什么???
评什么参与执行分配??????
1、《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2010年10月18日,公证于2011年6月10日,均发生在《合伙购房协议》之前,即在《合伙购房协议》签订时,被执行人冯建斌对案涉房屋已经享有全部权益。即使刘贤英、王志贤和冯建斌签订了《合伙购房协议》,也是通过订立合同从冯建斌处购买案涉房屋权益,而非直接从出卖人处购买房屋。1237案并没有提到等额受偿,购买合同具有相对性,与王劲羽、吴丽芳签订英与王劲羽、吴丽芳签订了购房合同。合伙购房协议是冯建斌、王志贤、刘贤英之间的约定,他们之间合同有效不代表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证明王志贤、刘贤英也是购房人。否则如果按照分配意见的认定,王志贤、刘贤英的之前执行异议就不应该被驳回,执行异议之所以没有支持他俩的主张,也是认为他们不是购房合同的相对方,没法证明是实际权利人。
2、(2024)川1623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合伙购房协议》有效,仅仅是针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对《合伙购房协议》的实际签订时间(是否在查封之后)、实际履行情况(包括款项交付情况)等均未进行确认。因此,刘贤英、王志贤实际享有的权益情况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能仅仅以一份生效的《合伙购房协议》直接确认权益的份额,以不确定的合同之债对抗执行中对物权的处理。
3、《合伙购房协议》约定房屋面积2108.9平方米,总价为2,311,851元,与公证的原始房屋买卖合同严重不相符。原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与现实的价格相符,而《合伙购房协议》价格相当于原房屋买卖合同价款的近三倍,如此虚假的且为后续补签的合伙协议却被确认为有效。
4、(2024)川1623民初1237号案件中,判决结果与申请人具有明显而又直接的重大利益关系,但整个诉讼却将申请人完全排除在外,未将申请人列为第三人,断绝了申请人的任何救济途径,程序上存在重大问题。
5、本案所涉执行异议之诉中,王志贤、刘贤英请求确认案涉执行标的物三分之一的权属归其所有,但未就合同利益进行主张,在法院已驳回其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本案相关执行异议之诉已经终结,执行异议已经不能成立。六、另案2022川1623执108号,被执行人冯建斌、游凤碧和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是由冯琼如、刘小猷房产抵押贷款,2022年纪委人员移送公证文书给邻水法院执行局时,银行人员颜福秀在执行局说已由冯琼如、刘小猷偿还了,执行局长陈华雄说108号有抵押物,不用管那个。108号案是有抵押物的贷款,冯建斌、游凤碧其他也有资产,这2年多根本没有108案的执行痕迹。抵押物至今拍卖了吗?有执行吗?本标的物是由本人申请查封、拍卖所得1040000元款项,事隔2年多为什么来分此案拍卖款,合谋、串谋逃避本案执行。
6、现有的证据以及生效法律文书,根本不能直接认定王志贤、刘贤英直接享有涉案标的物三分之一权益。本案房屋拍卖款1,040,000元在扣除必要费用后(执行费、过户税费、辅拍费等)由冯建斌、王志贤、刘贤英按等额受偿的方案,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二、郑绍刚院长,张法官(原执行局长)在法院办公区离奇非正常死亡,
是你太霸道了吗??????
是你无法无天吗??????
你能回复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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