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一综合执法局被诉未依法拆除障碍物 法院判决撤销其处理意见
川法瞭望
2024/11/17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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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一起涉及四川广安市广安区综合执法局未依法履行拆除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此案源于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一次投诉申请,要求广安市广安区综合执法局依法拆除位于滨江路上的主消防通道上的障碍物。事情起因于2023年7月24日,业委会向广安市广安区综合执法局提交了一份《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书中明确指出,滨江路上的围墙构筑物(现为“晶江巷6号小区”外围墙)严重阻碍了主消防通道,对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业委会请求广安广安区综合执法局依法责令广安区住建局等部门或单位自行拆除该障碍物,或依法强行拆除。
接到申请后,广安市广安区综合执法局展开了调查。广安区住建局和北辰街道办事处均向被告作出了书面回复,详细说明了“晶江小区”外围墙及附属物的具体情况,并建议保留该处围墙。2023 年 8 月 1 日,被告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广安区住建局 、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以下简称广安区自规局)发出《行政执法协助函》, 请求对“ 晶江小区 ”外围墙及附属物建成时间 、建设原因及 用地性质等情况予以协助调查。2023 年 8 月 7 日,被告作出 《受理告知书》并邮寄送达原告。2023 年 8 月 8 日,被告向 广安市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北辰街道办事处) 发出《行政执法协助函》 ,请求对“ 晶江小区 ”外围墙及附 属物建成时间、建设原因及可否拆除等情况予以协助调查。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民意,广安区综合执法局还于2023年9月4日向北辰街道渠江北路社区居委会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发出了《关于拟对“晶江小区”外围墙进行拆除意见征集情况的建议》,并进行了走访和意见征集。然而,调查的结果并未如业委会所愿。北辰街道渠江北路社区居委会于2023年10月8日向被告作出书面回复,建议保留“晶江小区”外围墙。理由是该围墙系2013年由区住建局根据现实需要进行临时建设,旨在解决当时房屋拆迁后留下的安全隐患和市容市貌问题。此外,2021年区住建局还对该小区进行了院坝硬化,绝大多数居民都不同意拆除该围墙。2023年11月3日,广安区综合执法局作出了《投诉事项处理意见》,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了业委会。处理意见中详细说明了围墙的修建原因、历史背景以及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最终决定对该投诉事项采取暂缓拆除方式处置,即暂时保留该围墙。业委会对此处理意见表示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业委会认为,该围墙严重阻碍了主消防通道,对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广安区综合执法局未依法履行拆除职责,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业委会作为依法成立并经过备案程序的组织,有权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同时,广安区综执局作为具有在广安区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广安区综合执法局在作出处理意见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具体而言,被告在调查过程中未能充分听取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留围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广安市前锋区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撤销被告广安市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意见》;责令被告广安市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原告广安区北辰街道渠滨街1号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此案的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业委会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同时,也提醒了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地处理各类投诉和申请。(吕涛 蒲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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