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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偷梁换柱,敲响商标侵权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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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0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偷梁换柱,敲响商标侵权警钟


内江融媒记者 高波报道:

11月14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

普通商品换个包装  假冒注册商标

庭审中,被告人林某某供述称,2022年6月期间,他和朋友聚会时得知在网上销售假冒某进口品牌面粉和某品牌饼干碎很赚钱。于是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营业执照开设了网店。

庭审查明,林某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开设网店后,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广州市白云区东旺市场一家店铺以105元/袋(25公斤)的价格购进普通面粉,然后装入从他人处购买的某进口品牌面粉的包装内,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商品以220元/袋(25公斤)的价格在网店出售赚取差价。在侦查阶段,林某某还向警方供述称,他在向他人购买印有注册商标的包装袋时,店主每次都会要求他当面删除支付记录。

2022年10月,被告人林某某与妻子共谋后,又用妻子的身份信息开设了一家网店,以同样方式在该网店销售假冒的某品牌面粉。

法院还查明,在2022年7月至2023年8月期间,林某某为谋利,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另案处理)处以170元/件的价格购进某品牌饼干碎,以220元/件的价格在夫妻二人开设的网店中销售赚取差价。

2023年8月,林某某将假冒的某品牌饼干碎销售至内江市东兴区。被东兴区相关部门抽查商品发现,该商品系假冒商标的商品。

2023年8月18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佛山市将夫妻二人抓获,并在其制假仓库中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某品牌饼干碎59袋,经鉴定价值1268.50元。二人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非法获利20余万  夫妻二人被处刑罚

庭审中,林某某供述称,他也知道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是犯罪。但为了可观的非法收益,他将法律抛在了脑后,以侥幸的心态经营着网店。

法院经审理认定,2022年7月至2023年8月期间,林某某销售假冒某品牌面粉497574.11元,通过上述两个网店销售,非法获利24万余元,其中其妻子参与销售假冒品牌面粉235720.7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夫妻二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林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497574.11元,系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林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林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林某某系主犯,其妻子系从犯。

据此,东兴区人民法院依据二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积极退缴部分账款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判决林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判处林某某的妻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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