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回应
针对于成都中级法院(2024)川0191行初461号二审2024年11月18日成都高新区桂溪派出所答辩状的回应,收到时间2024年11月23日下午16点52分快递员18848244100签收,提出如下回应答辩状的意见
事情经过:上诉人在成都高新天府五街倒车,路人一拳打三轮后面。此人称是为了提醒,提醒就是用拳头提醒?有避重就轻说法,上诉人不理他、说明上诉人大肚不计较。然后此路人又到车前强行拉开上诉人车门,然后一拳打在上诉人头上。
上诉人才开车门推开此人。这些可是从对方笔录中找到,此人的说法是有避重就轻的说法,证人推断性避重就轻的说法应当不予采纳,此路人的笔录是证据。从这证据中,能看出上诉人是正当防卫!
然后上诉人自行去了派出所解决。
第一、《警械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行凶、自杀、毁灭证据、逃跑行为才能使用手铐。而成都高新桂溪派出所以《公安办案场所规定》26条第二款不恰当!依据《立法法》11条第五项限制人身自由的必须由法律规定。《公安办案场所规定》26条第二款是公安部规定,与限制人身自由无关的条文,不是依据。
即使有犯罪记录,依然可以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依然有肢体接触,难道有犯罪记录的就不能正当防卫?
法律并没有规定犯罪记录,前一个事件与后一个事件有关联性。法律只拟制规定了,累犯。
桂溪派出所的犯罪记录就使用警械,是在强词夺理!难道有犯罪记录的人看到警察就该跑吗?因为桂溪派出所这样推定的!这是人权吗?有犯罪记录的,见到警察警察就使用警械?
这是人民的公安吗?
桂溪派出所称候问室等待!等待就是关押在一平方米的房间吗?这是妥妥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必须由法律规定,《公安办案程序》《公安执法场所》的候问室不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理由,《立法法》大于公安部规定。
第二:桂溪派出所称:没有侵犯人权权利。你桂溪派出所,在法庭中承认了,使用警械和关进一平米左右的房间。这不就是侵犯人权权利吗?
我们的桂溪派出所,已经成为打击报复控告人的黑恶势力吗?
关于候问室依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二十七条:候问室不得少于6平方米,高度不得少于2.5米。一平方左右的房间,不是候问室而是讯问室。讯问室是羁押的刑事犯罪人员,从中可以得出属于非法拘禁。
请求成都法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1: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和《〈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没有暴力等驳回被上诉人的诉求。应当支持违法使用警械,构成非法拘禁与故意伤害未遂。
2:应当不予支持被上诉人的关进1平米的房间是候问室,《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7条是6平方米高是2.5米。关进1平米同样属于非法拘禁。
桂溪派出所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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