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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起 成都将实施新的重污染天气期间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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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0 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9日,记者从成都市交管局获悉,为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公众健康,12月10日起,成都将实施新的重污染天气期间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通告如下:

  一、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的全域(以下称为重点管理区),以及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城市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下称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内道路全天禁止渣土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为绿色标杆工地和应急抢险工程提供保障的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以及运输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采用集装箱式密闭运输的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通行。

  (二)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全天禁止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通行。

  (三)工作日的6:00至22:00,禁止初次注册登记日期在2007年1月1日(不含)以前的国三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国四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特殊车辆除外)在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道路上行驶。

  (四)工作日的6:00至22:00,在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区域道路,实行汽车尾号限行,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汽车)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限行。即:星期一限尾号“1”和“6”;星期二限尾号“2”和“7”;星期三限尾号“3”和“8”;星期四限尾号“4”和“9”;星期五限尾号“5”和“0”。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全市范围内,全天禁止渣土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为绿色标杆工地和应急抢险工程提供保障的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运输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采用集装箱式密闭运输的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通行。

  (二)全市范围内,全天禁止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通行。

  (三)工作日的6:00至22:00,禁止国三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特殊车辆除外)在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道路上行驶。

  (四)工作日的6:00至22:00,在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区域道路,实行汽车尾号限行,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汽车)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限行。即:星期一限尾号“1”和“6”;星期二限尾号“2”和“7”;星期三限尾号“3”和“8”;星期四限尾号“4”和“9”;星期五限尾号“5”和“0”。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五)全天禁止悬挂大型汽车号牌(黄色)且核定载质量5吨(不含)以上的货运车辆在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道路上行驶。

  三、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全市范围内,全天禁止渣土运输车辆以及运输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为应急抢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场段主体结构大体积混凝土连续浇筑作业提供保障的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通行。

  (二)全市范围内,全天禁止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为应急抢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场段主体结构大体积混凝土连续浇筑作业提供保障的国六(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通行。

  (三)工作日的3:00至24:00,禁止国三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特殊车辆除外)在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道路上行驶。

  (四)工作日的3:00至24:00,在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区域道路,实施单双号限行,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汽车)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同时,本市暂停实施工作日区域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五)全天禁止悬挂大型汽车号牌(黄色)且核定载质量5吨(不含)以上的货运车辆在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道路上行驶。

  四、特殊车辆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环境监测、执法及督查车辆,城市管理执法车辆,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二)新能源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网约车除外)、校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医疗废物转运车、运钞车、持C5驾驶证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汽车;

  (三)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四)持《三绿工程证》拉运鲜活农副产品的车辆和持《早餐配送证》《城区园林绿化专用证》的车辆;

  (五)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五、预警信息发布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应当及时发布信息,向社会告知。

  六、在采取重污染天气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

  七、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罚。

  八、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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