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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朋友圈被领导点赞成为认定加班证据,“考勤规定”绝不是变相加班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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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上海市总工会披露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在这起案件中,公司以员工小杨未达成7月绩效考核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赔偿金。小杨则主张,公司系违法开除,应支付赔偿金。公司管理人员对自己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奶粉推广的朋友圈点赞,应认定为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公司反驳称,员工加班应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班,否则视为员工自愿加班,不做加班处理。最终,法院认定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小杨的加班事实存在,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2411元,加班费18135.2元。(据12月11日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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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图为案件示意图,非证据图(来源:光明网)


这一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小杨的加班是否能被认定。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小杨未达成7月份绩效考核,但所谓的绩效考核办法本身就存在争议,公司也未按照法律规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所以,如此任性开除员工,必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引发更多关注和议论的是,公司领导在小杨休息时间内,在朋友圈发布的推广内容进行点赞,被认定为加班依据,这无疑让很多休息日被领导要求“顺手做一下”的打工人,感到扬眉吐气。虽然公司在仲裁过程中,以其内部规定员工加班需提前申请并经批准为由,不认定小杨的加班行为,但这一做法显然又鸡贼,又站不住脚。在现代社会,随着工作方式的多样化和灵活性的提高,许多工作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办公时间和地点。特别是在销售、推广等行业中,员工往往需要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业务拓展和客户维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仍然固守陈旧的加班审批制度,不仅不符合实际工作需求,更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


现在有不少用人企业,在制定和执行内部管理规定时,往往过于注重自身利益而忽略了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且经常出现“双标”的现象。一方面,他们要求员工在需要加班时随叫随到,任劳任怨地完成工作任务;另一方面,在需要支付加班费时,又开始一板一眼地“抠规定”,甚至不惜歪曲事实、编造理由,而从此案的判决来看,这种“耍滑头式”的管理方法是行不通的。


考勤规定绝不是变相加班的“遮羞布”,公司应当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避免不必要的加班。如果确实需要员工加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协商,并支付加班费,切实保障员工的休息权益。同时,公司也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而不是将其作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


小杨这一案件虽然耗时较长,但最终他的诉求也都得到了法律的支持,这也鼓励所有劳动者,如果遭受不合理不公正的对待,应当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不仅可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只要更多人一起行动起来,就能推动职场改善劳动条件、规范用工行为,共同努力构建更加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和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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