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太阳城二期*栋2004号、2104号房屋之间的钢化玻璃幕墙自然开裂破碎,存在隐患,物业公司认为该由21楼业主负责并下达整改通知书,业主提出了反对意见,并多次联系物业,物业仍拒绝负责处理。业主通过人民网省委书记信箱进行反映,科创园区住建局未履行职责对责任进行划分并督促整改,隐患存在一个多月无人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小区内设施分为公有和私有部分,物业负责公有部分维修,外墙作为共有部分,应该由物业负责;业主负责的是自己私有部分,窗户作为私有物,自己有处分权,应自行负责,所以认定是墙还是窗是划分责任的关键。个人认为:幕墙不是业主的私有财产,理由如下:该块玻璃约1.65 X 1.15米,连接上下两层住户之间的外墙,我家采光部分占二分之一,其下为楼板及楼下房顶部(楼下不采光), 不具备窗的特点(通风、采光),更不是居民独立使用;该块玻璃外装,在家不能更换,需要楼下配合并室外作业,该块玻璃脱落,也是掉到室外,不会掉进我室内,不符合自家窗户特征;该块玻璃正常情况业主不能撤换、随意处理,不符合独有特性;该块玻璃名称就是幕墙,不叫幕窗,明显不是窗。相关司法案例也是由物业承担管理责任(如图)。
科创园区住建局以业主使用了幕墙为由要求和物业协商共同承担费用,请问你们的依据?作为外墙玻璃如果业主负责维修后出现高空坠落,造成后果谁来负责?楼道的灯和家门口地板可能也只是一户或者两户人在使用,请问如果坏了该谁负责维修?作为政府主管部门,漠视公共安全,真出了人身伤害事谁负责?
请相关部门划清责任,以对公众负责的态度,消除公共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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