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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资阳中院2024年12月撤销一审判决;由老板赔偿李X的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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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3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岳胡代国
https://www.toutiao.com/w/18192012
感谢资阳中院2024年12月公证判决:谢X与李X等人给老板做泥水工,18点下班时,老板安排刚取得驾驶证的谢X开车回驻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李X右拇指骨折。安岳法院以交通事故案由判决,谢X赔偿李X损失费约20万元。谢X不服,首选安岳县法律咨询服务部胡代国代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胡代国的如下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由老板赔偿李X的各项损失等。预知详情:请看如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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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4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AFFF123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6679634-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网络社区

两个法律关系的竟合-雇主错误安排雇员下班后不另给报酬为其开车致工友受伤,雇主应当赔偿的代 理 词--代理人胡代国,2024年11月6日

尊敬的法官:

     本代理人接受上诉人谢玉平夫妻的委托,现在就其与李x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是否是因为雇主错误地安排雇员在其下班后免费为雇主开车导致工友李X拇指受伤的交通事故 ;本案的赔偿责任应当是雇主还是谢玉平?

     上诉人的论点:

    李X受伤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是雇主赔偿,不应当是雇员谢玉平赔偿。论据有如下三方面。

第一基本事实:

    一是农民谢x志在无资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长期在松潘县为农民修建住房。

      二是长期雇佣安岳县的李x权、谢玉平、蒋x银、谢x强作泥水工,还雇佣当地农民三人作杂工。泥水工的工资每天300元。不定时给付,有时给现金。有时在微信上支付,还有部分工资欠账至今没有算账没有给。

     三是根据2022年3月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国任保险956030证明;川A1VA23号牌小型面包车(八座)实际车主是被保险人谢x 志。

     四是该车没买商业险,买了交强险已经过期。

     五是谢X志雇佣了扎西为驾驶员,每天专门接送雇员上下班。

     六是谢X志在松潘县城西租用了民房供雇员免费居住,由老板娘负责给雇员煮饭,免费给雇员吃。

     七是2022年8月8日下午,扎西司机有事回家了。

    八是2022年8月9日早上7点饭后,老板就安排雇员谢玉平开车去工地扎西乡,给扎吧农民打地坪。
中午由老板娘煮饭免费给八位雇员吃。

     九是下午6点,因为专业驾驶员没来上班。因为谢玉平有驾驶证,
于是,老板为了节约钱,就错误地安排谢玉平开车回松潘县城住地。也就是说,谢玉平开车没有要报酬,
也没有收坐车人的钱。

     十是由于谢玉平没有开过该车,对该车的性能不熟悉,加之,劳动一天很疲劳,当车行至松潘县G213国道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侧翻,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老板的雇员李X一拇指受伤。

    十一是一审判决书载明:原告李X认可,李x 与谢玉平是工友,即谢玉平与老板属于雇佣关系。

    十二是新证据证人工友蒋x银、谢x强的证言以及老板与谢玉平的通话录音光盘证明:。谢玉平与老板存在雇佣关系,本案交通事故属于老板错误用人引起。故,李x 的受伤全由老板负责。综上客观事实形成的证据锁链证明,一审法院判决雇员谢玉平负责显失公平。第

     二,本案应当适用以下法律规定:既然是因为劳务关系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两个法律关系的竟合,那么,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及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 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在本次交通事故过程中,既没有证据证明雇员谢玉平存在故意,也没有证据证明谢玉平存在重大过失。故,谢玉平不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对李跃权受伤的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由雇主谢雄志对李X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本案事实,雇员李跃权在为雇主从事泥水工下班乘坐雇主自己临时安排不是专门驾驶本车的人谢玉平驾驶案涉车辆,雇主存在过错,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李跃权受伤,这个赔偿责任应当依法由雇主加车主谢雄志负责。不应当由另一雇员谢玉平负责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本案,谢雄志临时安排谢玉平为其开车,送其他雇员们回驻地,谢玉平没有另外领取工资,造成李跃权因交通事故受伤,其赔偿责任应当属于被帮工人即受益人谢雄志赔偿,不应当是帮工人谢玉平赔偿。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证明: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1183条、131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一审法院判决存在的其他错误:

      一是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法院判决谢玉平赔偿其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各项损失费捌万元,法院却判决谢玉平赔偿192108.32万元等,因为,庭审前及庭审过程中和未告知谢玉平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该审判程序违法。

    二是法院判决赔偿李x权误工费每天120元。护理费每天120元过高,应当是每天80元。

    三是复庭审理程序违法。因为复庭审理内容没有书面告知谢玉平,也没有发传票,只是在电话上说去问问,到了法院再次开庭时,法官才要求谢玉平出示其与谢雄志是什么关系。导致谢玉平没有准备。加之,李x权突然改口回答法官:不知道谢玉平与谢x志是什么关系(见笔录)。

      四是谢玉平追加了谢x志为本案被告,法院也同意追加,李x权没有在第一次审理过程表示反对,已经视为同意追加。但是,在复庭审理时,法官却故意问:原告是否追加谢x志为本案被告。并故意提示原告:原告如果不追加谢x志为本案被告,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的该提示释明给谢玉平造成重大误解,谢玉平真的认为,李x权没有追加谢x志为本案被告,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谢玉平也没有补充自己与谢x志是劳务关系的其他证据。结果,法院判决却与该提示释明相反。法院以谢玉平没有提供其与谢x志存在劳务关系为借口,判决谢玉平输官司。谢玉平认为,法院不讲诚信,认定判决显失公平。

     五是谢x志拒绝出庭参加诉讼,证明谢心虚,法院应当判决谢赔偿李x权的各项损失费,事实上,李的大部分损失,谢已经在事故后庭审前,赔偿了李。谢玉平认为,已经赔偿的部分应当扣除判决,法院为了多收诉讼费,为了多给原告判钱,也将雇主已经赔偿的了费用纳入判决。导致谢玉平不服。

    六是本案不适用双赔偿的规定,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该规定是指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员工除了对交通事故负全责外,都可以要求肇事方按照事故责任支付损害赔偿金,而此时,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受伤事故,同时也属于工伤,那么,员工可以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的双重赔偿。既然本案属于劳务雇佣关系,由于老板错误用人,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属于两个法律关系的竟合,不是劳动关系的员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本案不存在双赔偿,不存在雇主赔偿了,再要求雇主的雇员谢玉平再赔偿的情形。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对上述事实认识不清,对上述法律理解错误,故而,作出错误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本辩论意见,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此致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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