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321国道简阳市段2099km+790m和321国道简阳市段2099km+740m电子警察设备限速40km/h的依据为:321国道为二级公路,双向两车道,路面宽度为12米,设计时速40km/h。测速监控设备所在区段多弯道、坡道,有2处无信号交叉路口、4处项目开口,日常有货车进出,且为事故易发多发路段。
关于您提出“有道路中心线且同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限速为50公里,公路限速为70公里”的问题,法规原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速度管理关系到广大道路使用者切身利益,直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通过完善监控抓拍系统,可实现警示、预告作用,提醒大众前方事故高发点,道路线形不良,及时减缓车速,为民众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指导。因此在保证行驶安全的基础上,增设测速监控设备,制定限速方案对于道路交通的安全有着重大意义。
综上所述,在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以相关规范为依据,重点分析论证该道路功能等级、运行速度、道路几何特征、沿线开发情况、交通特征等因素,得出该路段只能满足40km/h的设计速度。该路段限速方案是经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批准后,该机动车超速行驶抓拍设备正式启用。该点位已于启用前5个工作日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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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公安局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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