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不容折扣:审视滥用职权案申诉驳回之谬
在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司法裁判被视作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与裁决,都承载着当事人对公正的深切期许,也考验着司法体系的严谨性与公信力。近日,汤强应不服市县两级法院关于其滥用职权案的判决,申诉至四川省高院,却被要求先向终审法院申诉,而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纸驳回申诉通知书,让这起案件再次陷入争议的漩涡,诸多不当之处亟待剖析。
回溯案发经过,中江县公益采砂场为特殊历史时期保障汶川地震后砂石供应而生,汤强应在此兼职。彼时,劳务方与周边群众矛盾频发,生产受阻,为化解纠纷,县砂石领导小组出台 “三车放一车” 的决策,旨在补贴劳务方,维系砂场运转。汤强应身为回龙分场相关工作人员,仅是这一决策的传达者,后续执行也另有其人。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的理由,漏洞百出。首当其冲的是犯罪主体资格认定。法院称依据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判定汤强应系中江县国土资源局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借调至采砂场并担任要职,便具备滥用职权罪主体资格。然而,中江县公益采砂场本质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特殊经济组织,并非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汤强应日常工作围绕劳务合同展开,是基于合同发包方代表身份管理砂石加工,与代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相去甚远,原审法院无视组织性质,机械认定主体身份,无疑是对法律适用的曲解。
再看主观故意的判定,更是牵强附会。法院认定汤强应明知 “三车放一车” 指令违规却传达,存在滥用职权故意。但当时该指令源于解决劳务方亏损、缓和群众矛盾的考量,从案外诸多事实来看,这一决策是在复杂困境下权衡的结果,汤强应作为基层执行者,没有权力也缺乏资源去判定指令违法性,何来主观故意一说?
经济损失金额认定同样迷雾重重。原审依据供述、证言等认定损失,看似有理,实则缺乏精准核算。证人对关键指令执行时间表述含糊,各执一词,以此模糊证据推算损失,难言科学严谨,更罔顾证据存疑应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强行认定损失金额,让判决根基摇摇欲坠。
尤为刺眼的,是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尴尬。在劳务方非法采矿罪审判中,其依据同一决策所获收益被认定合法;可到了汤强应案,同样决策却成了滥用职权的罪证。司法标准应如度量衡般精准统一,这般前后矛盾,让民众如何信服司法公正?
程序正义更是荡然无存。汤强应一审提交的关键证据,诸如工作日记,能直观反映其履职尽责,原审却未给予应有关注与评判,上诉后依旧石沉大海,将当事人的举证权益弃之不顾,这是对程序规则的公然践踏。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番驳回申诉,不仅是对汤强应个体诉求的漠视,更是在司法公正的锦缎上划下一道伤痕。四川省高院有必要深度介入,彻查此案,重拾公正天平,给当事人一个公道,也为社会大众呈上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让民众坚信司法的光明不会被阴霾遮蔽,公平正义永不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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