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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民事再审申请书[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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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3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志高,男,汉族,1954年10月1日出生,城镇居民。
  地址:峨眉山市名山路南段216号, 临时借住: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青龙社区三组赵发英家
  电话:18208272150 邮编:644100
  被申请人: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程敏,校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000450720566w
地址:峨眉山市名山路南段216号,联系方式:08335092333
案由:人事争议纠纷
再审请求:
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11民终151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4)川1181民初277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协商意见告知书》,依法立案审理判令:
1、判令被申请人依法恢复申请人法定档案。
2、判令被申请人依法办理申请人自2014年10月1日起法定退休手续及相关医保、住房公积金等权益、权利手续。
3、判令被申请人依法承担申请人自2013年9月后维权所产生的差旅费、诉讼费、代理费、材料费等相关损失20万元。
4、判令被申请人依法承担申请人自2013年9月后维权所造成的人身健康、精神损害等赔偿20万元。
5、判令被申请人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所需鉴定、评估、测算等费用。。
。申请人不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11民终1513号《民事裁定书》、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4)川1181民初2779号《民事裁定书》、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协商意见告知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涉嫌不作为乱作为、涉嫌枉法裁定不予受理立案的裁定,依据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5行初92号行政裁定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行终1169号行政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行申1973号行政裁定书定性认定“、、、、、、本案中,江志高因其与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的内部人事争议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但未得到妥善处理,该诉请事项实质涉及单位内部人事问题,、、、、、、。”的最新法律事实及法律关系和相关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四)(六)项规定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立案审理、纠正、裁判本案。
  再审申请事由: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行申1973号行政裁定书已明确定性认定“、、、、、、本案中,江志高因其与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的内部人事争议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但未得到妥善处理,该诉请事项实质涉及单位内部人事问题,、、、、、、。”的最新法律事实及法律关系,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11民终1513号《民事裁定书》仍以不属于人事争议这一法律关系及法律事实的(2015)峨眉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裁定书》、(2015)乐民终字第1273号《民事裁定书》、(2017)川118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2017)川11民终112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已构成重复起诉......”。 支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4)川1181民初2779号《民事裁定书》、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协商意见告知书》,继续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1.(2015)峨眉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裁定书》、(2015)乐民终字第1273号《民事裁定书》是以不属于人事争议范畴的法律关糸与法律事实驳回申请人人事争议起诉。而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5行初92号行政裁定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行终1169号行政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行申1973号行政裁定书定性认定“、、、、、、本案中,江志高因其与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的内部人事争议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但未得到妥善处理,该诉请事项实质涉及单位内部人事问题,、、、、、、。”的最新法律事实及法律关系属于人事争议范畴。本案此次起诉、上诉都使用的人事争议的法律关系及法律事实,即(2015)峨眉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裁定书》、(2015)乐民终字第1273号《民事裁定书》是以不属于人事争议的法律关糸与法律事实驳回申请人起诉,法律关糸与法律事实已改变就未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也未构成重复起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行申1973号行政裁定书定性认定本案为内部人事争议,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就应以处理内部人事争议的相关规定处理,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则应以内部人事争议的案由予以立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及(二)(四)(六)项规定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立案审理、纠正、裁判本案。
2.(2017)川118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2017)川11民终1125号《民事判决书》是以侵权责任案由诉讼,与内部人事争议的法律关系及法律事实更无关联,更未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更未构成重复起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行申1973号行政裁定书定性认定本案为内部人事争议,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就应以处理内部人事争议的相关规定处理,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则应以内部人事争议的案由予以立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及(二)(四)(六)项规定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立案审理、纠正、裁判本案。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申3159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不属于内部人事争议不予纠正,坦护基层法院涉嫌违纪、违规、违法;(2017)川民申5039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又属于广义内部人事争议,原审法院以侵权责任审理本属不当,又不予纠正、更未撤销原判决,导致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市监局等相关行政机关以此所谓生效判决长期围猎绞杀申请人合理合法的维权行为,造成申请人十年之久老无所养、住无所居、病无所医;(2023)川行申1973号行政裁定书再次认定本案为内部人事争议,足以说明四川法院系统自上而下严重存在毫无底线自我打脸;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们这次又怎么狡辩坦护基层法院涉嫌违纪、违规、违法不作为呢?又玩什么花招再次狡杀驳回申请人此次再审申请呢?还是要一点高级人民法院的脸面吧!
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伸张正义,主持公道,惩恶扬善,支持再审申请人的正当、合法请求,体现本案的公平、正义;保障申请人的基本生存权、生命权。
  此致
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4年12月28日
附件:
1、《民事再审申请书》副本1份
2、再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4)川1181民初2779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
4、(2024)川11民终151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
5、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协商意见告知书》复印件1份
6、《相关权益补偿方案》复印件1份
7、(2023)川0105行初92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1份
8、(2023)川01行终1169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1份
9、(2023)川行申1973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1份
10、(2015)峨眉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
11、(2015)乐民终字第127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
12、(2017)川118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13、(2017)川11民终112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14、(2016)川民申3159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
15、(2017)川民申5039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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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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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8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接到您反映的问题,我院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核实,现回复如下:您所提及的案件我院已依法出具民事裁定书,后您对该裁定书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该案已生效。如您对生效裁定仍有异议,可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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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4 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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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4 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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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8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紧张什么?做贼心虚吗?我向你们反映了吗?此帖难道不是再审申请吗?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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