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的新年,我想请有关部门,对于我彭德高(2021)川0105民初2601号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希望对应国家法律法条。对我的判罚是否有人为的过错!对于一个平头百姓。因为对法律的不懂,无辜的成为黑户三年之惩罚,我想应该足够!请还我清白之身!如还是核实无误!请有关部门及所有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所有人给我一个让我,信,服,的理由!
(1)买卖合同中的供及买卖!请问甲方怎么才能证明提供给了乙方需要的相应货物!(是否需要乙方签字确实才能确定?请问所有程序都已经完成,要求乙方签字需要几秒?)因为供应是蔬菜和肉食,如判决书,不同时间不同价格,签字确认同时也是确定价格!
依据原告的庭审笔录,他忙我店也忙,送货几分十几分钟都可以有,几秒钟忙不过来。三五天送一回单据!也就是说今天提供货物三五天后才报价格是否做到,买卖合同中甲方该尽的责任和义务!
(2)在证据链条不完整的情况下,(只有要约数量,价格,及重量都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运用高度盖然性支持原告单方面制作的数量,请问根据国家的哪条法律规定?
(3)请问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所有人。一个案件是否可以有两个判罚标准!(因为我同时两家店,同一天同一个品种,原告自己写的价格都不一样!(聊天记录中原告扣多少)足以说明对此欺诈行为的承认!庭审笔录解释为远的店高是距离,近的店比远的店高是给远的店优惠了!判决书上却认为合情合理。在此,我想问吴媛法官远的店高是合理,还是近的店高,您法官大人认为是合理的,那你判案依据中,同一天同一个店,同一个品种!单价还是不一样,是否也是合情合理的?
(4)在此我想问问全国的法官们。及监督法院的有关部门!像这种情况是否能推翻原判决!(作为一个有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你去菜市场买菜买肉,你要五斤有可能四斤半,有可能六斤,都是据实结算。王相,也就是我都供货商,去的批发市场!更不可能按照要约数量完成!(事实的确如此,一个冬瓜有几斤,几十斤的一颗白菜也是大小不等)这是出自二审庭审笔录,原告解释下单数量和单方面制作的销售批发单数量之所以不同的辩解!同时也确实供货商去的批发市场上不可能按照一个固定数量完成,据实结算!同时确认王相的果蔬批发销售单,应该出现在提供货物以后!那一审定案依据,是提供货物之前,因为电脑版,有制作日期!请问所有的法律工作者们!供货商的二审庭审笔录是否可以推翻一审法院的判决?
(5)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高度盖然性不能违背公诉良俗。本案中有欺诈,价格欺诈,违背合同法的诚信原则!这个高度盖然性是否合理合法!
结合以上种种,请有关部门为我主持公道!请世人为我评评理,是否该在2025年还我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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