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建议必须全面做好城镇水沟窨井化粪池等公共安全工作
根据近年来各地方媒体和央视频繁地报道,行人和小孩不慎掉入城镇水沟窨井化粪池,和小孩在窨井盖上燃放鞭炮以及将鞭炮扔进化粪池等所引发沼气爆炸等等的伤亡和财产损失越发越多了,已经成为一大公共安全隐患了。为了切实有效防止楼倒人亡群死群伤的重特大悲剧事件的发生。为此,特建议必须全面做好城镇水沟窨井化粪池等公共安全工作。
当人们还沉浸在新春佳节或者婚嫁娶的喜庆气氛中,一些“意外”事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据报道,2025年1月30日,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一名男孩将鞭炮扔入化粪池中,不慎引发化粪池井沼气爆炸,现场多辆汽车被炸受损,所幸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春节婚嫁娶等燃放烟花爆竹是不少孩子的“娱乐项目”,而往下水道扔爆竹,导致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年年都在频繁不断地发生,其中特别是行人和小孩不慎掉入城镇水沟窨井化粪池致死的悲剧后果最为严重。
2023年2月,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发布一起类似的案例。
该案事发于2021年2月,白银市某商业街附近,曾某、滕某两名孩童燃放鞭炮,滕某出于好玩心理,将点燃后的鞭炮扔进了化粪池井盖内,结果引燃下水道内的沼气,导致爆炸发生,两人均受伤住院抢救。后因赔偿问题,曾某将滕某及其监护人、商业街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侵权行为人滕某实施侵权行为,滕某及其监护人应当负主要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部分侵权责任。原告曾某监护人在事故现场未能尽到监管责任,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形,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滕某及其监护人承担60%责任,赔偿曾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92万元;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赔偿曾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6万元。原告曾某及其监护人承担剩余10%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解读:
一、未成年人尚不能完全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需要监护人对其管束和照顾。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负起责任,尽到监管义务。否则,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不仅要承受亲情之痛,还要对第三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部门要做好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尤其是春节期间,孩子们投放鞭炮到窨井的事故频发,要在节日前做好清理和封堵工作,将窨井盖封堵好,可以最大限度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三、安全无小事,不可存侥幸。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更要作为优先事项,时刻记挂在心。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夏季涉水事故,假期的夏令营、出游等各种活动,都时刻将孩子们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呵护好未成年人的成长。
鉴于此项公共安全工作涉及范围宽广,各地方都不可能在短期內做得好的客观事实。因此,首先需要全面从城镇市政建设和家长小学教育等各方面入手,实行消隐患抓安全与防范工作相结合的综合共同防范。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首先是城镇水沟窨井化粪池,必须采取行人和小孩掉不进去和鞭炮扔不进去的护栏和封闭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工作;
二、全面雨污分流工程,应全面废除臭水沟窨井化粪池垃圾处理场等里面的沼气存储量;
三、全面雨污分流工程废除不完的臭水沟窨井化粪池垃圾处理场等里面的沼气,应考虑用不锈钢管道把这些废除不完的沼气引出来,作为燃气,或者是作为自然肥料用于农业生产,以此减少这些沼气的存储量,事先消除安全隐患;
四、家长和小学教育,必须教会孩子自幼学会包括遵守交通规则等安全意识,不往臭水沟窨井化粪池里扔鞭炮;
五、年节喜庆和婚丧嫁娶等活动燃放烟花爆竹鞭炮是一个传统习俗,必须全面改传统火药烟花爆竹鞭炮为“电子烟花爆竹鞭炮。”电子烟花爆竹鞭炮虽然没有传统的火药,但因为是电子产品,需要通上电才能“燃放”,因此同样存在安全问题。为此,官方必须严禁生产销售三无电子烟花爆竹鞭炮,家长必须指导孩子正确使用电子烟花爆竹鞭炮,让孩子必须远离电源、火源,做到绝对安全“燃放”;
六、应给予正在生产销售传统烟花爆竹鞭炮的厂商和店铺零售商有偿转产消毀等处理。
综上所述:为了必须有效防止楼倒人亡群死群伤的重特大悲剧事件,肇事孩子和家长无力承担后果的发生,全面从城镇市政建设和家长小学教育等各方面入手,实行消隐患抓安全与防范工作相结合的综合共同防范,达到共同安全的目的是重中之重。
年节喜庆和婚丧嫁娶等活动燃放烟花爆竹鞭炮所引发的一切不慎过失后果,均不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的恶意犯罪论处,主要是必须全面从城镇市政建设和家长小学教育等各方面入手,实行消隐患抓安全与防范工作相结合的综合共同防范,达到共同安全的目的。
建议不知妥否,仅供各方面参考。
建议人:陆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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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