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石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上诉到贵院,但存在程序问题,请求纠正!
第1,无论一审阶段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本案都属于法官应依法主动回避的情形。因为本案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系一审叙州区人民法院之错导致,且主审法官何江涛法官曾担任过所涉建工案件的首次审理,并被贵院发回重审,现在又担任建工案件所引发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的审理,依法属于应当主动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二:不仅法官应当回避,法院也不能行使管辖权,本案一审法院属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因为本案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的引发,全系叙州区人民法院违法移送、拒不恢复、要求重立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其审理过程,必然牵涉到法院对自身错误行为的正视和认定,法院整体上亦属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第三人,而本案却由叙州区法院受理并审理,属于“自己审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形,不仅严重违反程序性规定,也根本不能保证对实体进行公平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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