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王光月在参加最高检厅长访谈时表示,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落地落实。
王光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二天。但司法实践中,监管机关出于安全考虑,对该条适用往往有所顾虑,拘役罪犯“回家权”未得到充分重视和保障。
“我们用好法律‘工具箱’,保障拘役罪犯合法权益。指导江苏、安徽、海南、重庆、宁夏等地立足检察职能,促进刑法关于拘役罪犯‘回家权’相关条款的落实落地。”王光月告诉记者。
王光月还介绍了一个案例:拘役罪犯陈某是某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公司面临倒闭危险,海南省陵水县公安局采纳县检察院的建议,批准陈某离所回家一天。陈某出所后,不仅结清了员工工资、供货商货款、补缴税款,还签订了加盟、供货合同,稳定了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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