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伪造患者签名在四川高级法院的法律认定
该病历无医嘱,无执行,无收费,日期错误,病情诊断结果与患者病情不同,急症记录单上无该检查,卫健委认定不能溯源,从重处罚。
四川高院再审认定理由:患者名字系医生所签,无医嘱,无执行,无收费的,日期不同,病情诊断结果不同,急诊记录单上无该检查。但一般检查报告单不需要患者签名,医生可以代签患者名字作为标识。但在判决书中不说明医生可以代签患者名字的法律依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答疑:你的证据,法官认为不具备高度盖然性,所以判决书中可以不采纳不说理。
四川省高院原告无证据证明事实,二审认定并无不当,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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