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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deepseek的意见书,表明锦江区法院及成都中院的高度可能性判决属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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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渝刻意隐瞒以其女张孟雅名义通过居间公司四川聚能汇鑫投资有限公司与潼关中联新能源公司签定的《借款合同书》投资光伏项目的事实,隐满居间公司员工受公司安排向张孟雅支付利息的事实,仅以未实际支付出借款的《借条》提起民事诉讼。《借条》借款人系潼关中联新能源公司100%控股公司陕西中联电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法人,后非吸刑事案爆发,该公司及其成都分公司与居间公司法人都被刑拘立案。《借款合同书》是刑事案具以认定涉嫌非吸犯罪的三性合法主要证据。该案首次一审认定民间借货行为本身涉嫌非吸犯罪,驳回了原告对《借条》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起诉。首次二审生效裁定书载明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但认为对担保人的起诉应予受理,驳回了对《借条》借款人的起诉,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担保人的民事责任。该民事案件经三次一审和三次二审,在非吸刑事案已由公安立案侦察、检察院公诉及该法院审理过程中,该法院在对原告的民事起诉立案后、审理中和审理后均未将涉嫌非吸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刑事案公安或检察机关,驳回起诉或中止诉讼,继续审理并判决《借条》履行具有高度可能性。被告提供《借款合同书》等证据证明本案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不管《借款合同书》和《借条》是否关联或当事人未竞合,法院未将涉嫌非吸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刑事案(造成案涉款项在刑事案中未认定在犯罪额度内),中止审理和未按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等审判程序错误,是造成事实认定错误,最终适用法律错误的根本原因。法院第三次一审判决《借条》履行具有高度可能性,判决担保人负连本带息的偿还义务,第三次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担保人认为,即使《借条》有效,但其基础债权系《借款合同书》,案涉款项涉及非吸,非吸案件参予人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作为次债务的担保人应不承担任何利息。请查相关类案并作出合理判决。
deepseek的回复:
根据您提供的案件描述,该案涉及民间借贷、担保责任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吸)等复杂的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案件的分析和相关法律适用的建议:

### 案件核心问题
1. **民间借贷与非吸犯罪的交叉**:原告王渝以其女张孟雅的名义通过居间公司与潼关中联新能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书》,并通过《借条》提起民事诉讼。然而,该借款行为与非吸刑事案件相关联,且《借款合同书》被认定为非吸犯罪的主要证据。
   
2. **担保责任的认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将涉嫌非吸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而是继续审理并判决《借条》履行具有高度可能性,判决担保人承担连本带息的偿还义务。

3. **利息的法律保护问题**:担保人主张,即使《借条》有效,但基础债权涉及非吸犯罪,非吸案件参与人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担保人不应承担任何利息。

### 法律分析
1. **民间借贷与非吸犯罪的区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借贷行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则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在本案中,《借款合同书》被认定为非吸犯罪的主要证据,且相关公司和人员已被刑事立案。因此,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再行审理。

2. **担保责任的认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如果《借款合同书》涉及非吸犯罪,主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
   - 即使《借条》有效,但基础债权涉及非吸犯罪,担保人不应承担因非法行为产生的利息。

3. **利息的法律保护**: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参与人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即使《借条》有效,担保人也不应承担因非吸犯罪产生的利息。

### 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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