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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女子称假离婚后丈夫拒复婚 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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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3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女士(化姓)与张先生(化姓)原是夫妻关系。李女士主张,2019年为了孩子上学两人办理了假离婚,并且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张先生拒绝复婚。张女士认为,张先生欺骗其办理了假离婚,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李女士主张双方为了孩子上学假离婚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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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23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女士诉称,与张先生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两人婚后生育三个子女。2019年双方为了孩子上学约定假离婚,并且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然而,孩子入学后,张先生却迟迟不提复婚的事情。李女士提出复婚后,也遭到张先生的拒绝。李女士认为,张先生欺骗其离婚,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想法,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保全费、查封费等诉讼费用由张先生承担。

  庭审中,张先生辩称,婚姻不是儿戏,双方不存在为了办理孩子上学假离婚的问题。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为两地分居导致感情不和,而且离婚是李女士坚持的结果,且双方在2019年4月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务等达成了离婚协议并据此办理了离婚证。双方离婚后,张先生按照协议约定,向3个孩子支付抚养费。张先生认为,李女士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2019年4月,李女士与张先生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离婚;离婚后,三个孩子由李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三个子女抚养费每人5万元,直至三个子女各自独立生活为止;双方同意北京市海淀区两处房产归李女士所有,另一套房产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将在该处房产的权益全部无偿转给张先生并办理更名;张先生名下某公司的股权全部无偿转给李女士;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和债务仍归双方所有;该协议的签订视为双方全部财产和债务分割完毕,再无争议。

  协议签订后,张先生、李女士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民政局离婚协议书显示:双方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女方坚决提出离婚,男方同意;财产如何分割为无共同房产、无共同财产,债务如何处理为“无”,其他为“无”。

  诉讼中,李女士主张双方是为了孩子上学办理假离婚签订的协议,协议是张先生欺骗李女士以假离婚实现真离婚的目的所签。李女士提交双方离婚后日常生活的录音、录像、相片,张先生对上述材料不予认可,称双方离婚后未共同生活,因育有孩子保持沟通。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孩子上学,依据李女士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国家关于义务教育的政策,无法表明孩子无法入小学,李女士以单亲家庭才能实现孩子上学作为实现孩子上学理由,法院不予采纳,进而其主张离婚协议是为了上学办理离婚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同时,李女士所提交的录音、照片、聊天记录未体现张先生认可为孩子上学而办理离婚以及双方共同生活。关于李女士主张张先生为实现真离婚目的而办理假离婚,李女士未就此举证证明,法院对李女士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对孩子抚养、房产、股权、债权债务等做了详细的划分和说明,该协议中无任何文字内容与孩子上学有关,未体现为孩子上学办理离婚之用,因此对李女士主张该协议是为了孩子上学办理假离婚而签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完成了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李女士未能就张先生欺骗其签订离婚协议进行举证的情况下,对李女士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何为假离婚?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但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解除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离婚行为通常是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的目的。一旦目的达成,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一部分人可能会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从而引发纠纷。

  假离婚有什么法律后果?

  假离婚在法律上并不存在这一概念,只要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或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法律层面即认定为真离婚,可能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一是财产分割问题。一旦离婚,双方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对财产进行分割。若之后一方反悔,在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下,财产分割协议通常难以变更。若“假离婚”后一方拒绝按约定复婚或重新分配财产,另一方权益可能受损。

  二是抚养权问题。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权归属,后续难以随意变更。若“假离婚”后情况变化,想重新争取抚养权,需满足法定变更条件并通过法定程序。

  三是一方再婚风险。“假离婚”期间,从法律角度双方均恢复单身状态,任何一方都有再婚的权利。若一方在“假离婚”后与他人结婚,另一方难以主张其行为违法。此外,假离婚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风险,如恶意逃避夫妻共同债务、骗取贷款、违反政策规定骗取特定权益或者资质等,这些行为一旦被发现,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上述案例中,李女士与张先生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婚姻关系在法律上解除。虽然李女士主张双方是因为孩子入学办理了假离婚,但是就此未提交充分证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张先生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因此法院对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假离婚情形有哪些?

  从假离婚的目的来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假离婚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逃避债务,如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假离婚将财产转移给一方,以逃避债务履行。二是规避政策,如为规避购房、拆迁补偿等政策限制,夫妻选择假离婚。三是获取利益,主要表现为通过假离婚获取低保、子女入学等政策优惠。

  法官提醒: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离婚,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都视为真离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夫妻双方在考虑离婚时,应慎重对待,避免因为一时冲动或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假离婚的行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戴幼卿通讯员胡美青

发表于 2025-2-23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己的愚昧和选择买单!想什么都要是不可能的!这将是一个人铭记一辈子的教训,认了吧!在法律年前,没有真假离婚这一说,也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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