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进一步推动《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落地见效,2024年11月7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支持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面向社会征集优先收回收购因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土地。 征集优先收回收购范围为:与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广安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的土地,请有意愿企业(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向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递交《收回收购土地申请书》(详见附件)。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结合征集情况,适时分批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土地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根据市场行情、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收回收购工作。相关政策及解释由发布方负责。
收件地址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二段193号)8楼803室。(可采取当面提交或邮寄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 冯邻玲 0826-2353562市局权益和利用科 吴田粒 0826-2348082
附件:收回收购土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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