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此前报道,一审判决书显示,2024年7月25日22时许,驻马店市平舆县内,陈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遇到被害人小雨独自一人在路边看手机。陈某上前搭讪以带其兜风为由将其诱骗上车,带至附近一小树林内。随后,陈某用手卡住小雨的脖子欲实施强奸,但彼时离村庄较近,其害怕紧张未能实施成功。不甘心的陈某又骑车将小雨挟持到一水塘边的小路上,企图再次实施强奸。但小雨趁陈某停车之际,下车向水塘边跑去。在躲避陈某追逐的过程中,小雨不慎掉入水塘内。随后陈某折断水塘边的树上的树枝,多次敲打小雨的身体不让其上岸,致使小雨溺水身亡。
一审中,驻马店中院认为,陈某两次欲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因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能得逞,符合未遂犯的构成要件,同时陈某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最终,驻马店中院以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考虑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决定对陈某限制减刑。
小雨母亲陈女士对判决不服,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随后,驻马店市检察院向河南省高院提起抗诉。驻马店市检察院认为,陈某先后两次强奸被害人未遂,进而为灭口用树棍多次敲打被害人致其溺水身亡。被告人犯罪动机特别卑劣,主观恶性极大,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直接危害和社会危害极其严重,且被害人无任何过错,事后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对故意杀人犯罪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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