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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复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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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荣县司法局。

申请事项:

请求自贡司法局对荣县司法局就我投诉事项做出的荣司信访(2024)1号,荣司信访(2024)2号,荣司信访(2025)1号进行复查,依法纠正错误处理结果,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1, 我分别于2024年7月11日,2024年9月 20日,2024年12月18日,向贵局投诉荣县司法局在处理我的投诉时,徇私枉法歪曲事实逃避责任,和荣县司法局工作人员邹红梅任双古司法所所长期间,在我的缓刑监管上失职,玩忽职守,违反法律程序等理由向贵局投诉,但令人遗憾的是,三次处理回复都由荣县司法局做出,这不仅让我对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产生严重质疑,也违背了投诉处理应有的回避原则,导致我的合理诉求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2, 第一次向贵局的投诉信中,详细说明了我2021年判缓刑出来后,愿意并接受监管的全部过程,指出邹所长(邹红梅)在我缓刑监管上没有尽职尽责,没有告知我监管要求。没有尽到告知责任。让我给她打电话时,不但不告知我没回去报到,不符合监管要求,会被撤销缓刑被收监的严重后果,还说我不回去签字他们可以帮我签,这些不负责任的话。

对我的投诉,荣县司法局在处理回复中说,到成都社区进行了走访调查?只是我在受监管期间,成都没有任何一家社区和我有联系,也没人说过我要和社区联系,不知荣县司法局调查的成都那个社区的成员?

说我先由派出所监管,后移交司法所监管时,我电话打不通找不到我,联系上我之后,邹所长告知过我监管要求,给我发过短信,警告了我两次?这些都不是事实,是编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荣县司法局应该拿出:我电话打不通联系不到我,告知过我监管要求,给我发过短信,警告我两次,等的全部证据!证明我确实不愿接受监管,证明司法所撤销缓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对荣县司法局在第一次回复中编造的谎言,我在第二次向贵局的投诉中,针对性指出其不实之处,并说明了真实情况,荣县司法局在回复中,只笼统的说我说的不是事实,那句不是事实?为何不指出来?

说把撤销缓刑决定及时通报了派出所,过近八年才执行的原因,是查到我没居住在辖区,所以一直没启动收监程序,这个理由是不是有点牵强!难道没及时执行收监,是担心警察找不到我?

4, 对我在第三次投诉中要求拿出证据的合理诉求,荣县司法局置之不理。说过八年才执行,经过了德阳市旌阳区法院执行许可?那么,为何过八年才执行的原因?荣县司法局是否告知过旌阳区法院?

我在投诉信中说到,旌阳区法院刑事法庭庭长在电话中也详细询问了情况,问我罪名和刑期,问我是不是又犯法了,是不是逃跑了,担心我说假话,还问我在监狱呆了多久?之后,才说“过了2016年案子就不该再执行”,并特别强调他是刑事法庭庭长!

刑事法庭庭长说的话就是权威!说明我没再犯法没逃跑的情况下,案子过了2016年就已经过了执行时效!不具备可执行性,如果我又犯了法或逃跑了,则另当别论,过十年八年执行都正常。

法无授权不可为:那条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后,司法局可以放七八年才执行?

5, 荣县司法局在两次回复中,都没有提到档案记录这个重要依据,对此我提出质疑,荣县司法局在回复中,说档案记录不提供对外利用?

那档案记录的目的是什么?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其中一条:保障法律执行的准确性,确保缓刑执行过程中的各项措施和依据都有据可查,符合法律规定。

可见档案记录的目的,就是做为依据查询的,而荣县司法局却说不能利用?

6, 我在三次投诉中,均指出邹所长说“我不回去签字他们可以帮我签”,这个关键问题,而荣县司法局在几次回复中都只字不提,熟视无睹!

相信这也是司法所违反法律程序,撤销缓刑不告知我,剥夺我的知情权,不给我申辩机会的原因。也是缓刑被撤销后,司法所再次违反法律程序,放了七八年才执行的原因。不然无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特别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如果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过了八年才执行,毫无疑问是司法所的原因,因此,要求荣县司法局拿出:邹所长没有说过“你不回来签字我们可以帮你签”这句话的证据,毕竟有太多不正常不合常理的地方,需要荣县司法局用证据说话!

法律依据:

1,法行宝:司法所作为考察机关,在缓刑监管期间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确保缓刑人员明确知晓并遵守相关的监管规则。如果因司法所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缓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则,司法所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司法所向法院建议撤销缓刑时,原则上应当告知缓刑人员。

缓刑人员有权利知晓对自己缓刑可能产生影响的相关情况,以便有机会进行申辩和说明。如果司法所未告知缓刑人员就直接向法院建议撤销缓刑,可能不符合法律程序。

3,违反法定程序的责任:对于行政机关,如果在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行政法的规定,可能会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并可能承担对行政相对人的赔偿责任。

荣县司法局在处理我的投诉时,不是站在公正立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而是想方设法编造谎言虚构事实,以达到逃避责任目的!对我指出的问题和依法要求出示的证据,荣县司法局要么视而不见避而不谈,要么置之不理!却以我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为由拒绝处理。

基于以上情况,荣县司法局的处理回复难以让人信服,严重损害了我的权益,为维护法律公正,特向贵局申请复查,望贵局依法重新审查,给出公正复查结果!

此致

自贡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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