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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举报违法违建、欺行霸市。[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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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8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温江恒大城54栋外商商铺的业主,在此请问相关部门:1.温江恒大城54栋外商商铺与凤溪大道南段之间的商场配套区域土地性质是什么?是否有规划经营性停车场?如果有,是否手续齐全,如果没有,为何迟迟不能拆除违法建筑;2.据现状勘察,该区域所有消防通道已被停车场堵死,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消防部门有何作为?3.该区域从功能上区分,应属于商场配套设施或市政公共区域,恒大城的业委会和物管是否有权处置其用途,如果没有,擅自处置是否存在违法占地,应受何处罚?4.恒大城属于多业态物业,业委会成员却多为住宅用户组成,在存在共用设施设备独立和业态差异显著的情况下,该业委会垄断业主投票权,对《物业管理法》断章取义,强行冒用“三分之二”(而非“双三分之二”)投票决定,不顾“《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该条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需综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虽然默认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但并未完全排除在共用设施设备独立或业态差异显著的情况下划分不同区域的可能性。”的条例解释,对其外商商铺区域的设施进行侵占,是否存在侵权行为?5.该业委会长期对外商商铺业主进行侵权,且每次对物管公司公开招标,都属同一公司中标,且强行代表商铺业主委托物业,是否属于欺行霸市行为?6.该业委会不顾外商商铺业主劝阻,在已指出可能存在违法违建的情况下,近期依然拟对该区域进行叠高搭建停车场车棚,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7.外商商场内设施设备,常年失修缺乏维护,电梯停摆多年,乱停乱放严重,并且不尽到劝阻违建、侵权的义务,业主是否可以拒缴物业费?8.以上信息,皆客观存在,并已成社会问题。请问各相关部门有何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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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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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4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留言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柳城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反映“凤溪大道南段至54栋商铺间区域土地性质?是否存在经营性停车场规划?相关手续是否完备?”的问题。经查阅小区建设规划总图,该区域分为两个区域,外围8米内属于小区红线区域,8米外到凤溪大道南段属于市政区域,8米红线内区域是小区规划路面商业停车位合计196个。
二、关于您反映“消防通道堵塞问题”的问题。经了解,该区域存在堵塞通道的情况,我办已督促物业在2025年3月底前进行清理,并加强该区域的巡查力度,发现乱停乱放车辆的情况及时整改。
三、关于您反映“业委会治理乱象”的问题。经调查了解,该小区物业服务区域划分于2008划定,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物业已投入使用但未划分物业服务区域的,或者已经划分物业服务区域需要调整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书面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代表意见后,提出物业服务区域划分或者调整的建议方案,由业主共同决定后划定,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四、关于您反映“招标投标违规操作- 物业服务招标连续三年指定单一企业 - 强制商铺业主接受垄断服务,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经了解,2022年6月物业公司根据小区《管理规约》第四十一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也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之规定,业委会委托物业通过招投标方式与成都智享泊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同期为两年。业主可到物业公司进行查阅。
2024年业委会根据恒大城小区业主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第四十一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也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之规定,业委会与第三方(成都智享泊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停车场服务协议》,期限为三年。业主可到业委会进行查阅。
五、关于您反映“业委会不顾商铺业主的劝阻,近期仍拟在疑似违建区域加建停车场车棚 ”的问题。经调查了解,修建非机动车棚系恒大城小区居民提出议题,目前该议题处于征求居民意见建议阶段。
六、关于反映“物业履约纠纷,……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恳请确认拒缴物业费合法性”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2025年3月24日15时40分,柳城街办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您以上情况,您表示知晓。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柳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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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4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区住建局高度重视,赓即安排专人认真调查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物业费缴纳争议的问题。根据《民法典》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区住建局责成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妥善处理业主合理诉求,同时与业主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以优质的服务赢得业主认可。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住建工作的关心和监督。您对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有任何建议和意见,均可拨打区住建局服务热线(028-82720381、028-82722857)进行反映,区住建局将竭诚为群众服好务。

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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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8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商铺物业多年管理混乱,堵塞安全通道,破坏营商环境

发表于 2025-3-18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金碧物业真的管理得撇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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