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存在问题: 1、开发商宣传。如“ 区域已成为泸州品质最优价值最高的宜居 板块、区域内坐落多所名校、满足孩子不同年龄阶段的教育需求、6 字头抢占优质学区房、学区现房、门口书包房、城西学区新现房选了, 孩子高中三年稳了、优教好房值得投资托付、刚出家门就是校门、城 西少墅派唯此蓝博湾、位于泸州最繁华的金融商业中心商圈、泸州最 顶配的商务生活配套、占中心聚财兴旺、佳乐 ·蓝博湾的区位价值愈 加凸显,融入主城区 10 分钟生活圈、距高速路况场收费站仅5 分钟 车程、至云龙机场仅需30 分钟、江阳区文体演艺中心仅 5 分钟路程、 商铺带租销售,买了即收租,回报率6%、每月收租近 4800 元、钱景 无限、稳赚财富、稳定投资回报、入手即有好收益、财富收割机、西 部地产品牌价值TOP10、会长单位 ”等广告,销售现场展示的项目位 置图示、沙盘模型设置、奖项牌展示等。违反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房地产广告监管工作指南》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不得 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房地产广告, 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 容。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中介代理 销售机构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等事项。《房地产广告发布规 定》第二十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 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 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 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 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 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 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 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 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2、开发商违规改建,同时构成虚假宣传。开发商于楼盘设置的 样板间存在改建行为(封闭阳台、拆除墙体、结构板位置改造),开 发商承诺改后交付,并宣传“赠送房间、0 公摊 ”等。开发商为达到 吸引购房者认购的目的,对所售楼盘房屋进行改建并以此做虚假宣传, 开发商这种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 房地产广告, 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第 十三条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 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 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 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建设,《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十二条(四)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 构等在广告中出现可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面积等虚假的宣传, 以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3、开发商存在乱收费情况,并涉嫌偷税漏税。项目存在乱收费 情况。本人认购时开发商称每个户型都要收 1000 元“改造费 ”,已经弄好所以必须要交,每一户都不例外,费用由销售收取,没有相关 收据,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及《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房地产 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4、开发商公示信息不齐全。开发商未按《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的通知》《泸州市商品 房预售管理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展示资料、沙盘等。 开发商此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购房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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