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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溪区检察院就依法提起公诉的余某某受贿、洗钱一案组织庭审观摩活动。
庭审现场
南溪区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23年,被告人余某甲与其胞兄余某乙共谋,利用余某乙担任宜宾市城市和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及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进度、款项拨付等事项提供帮助和支持,帮助余某乙收受涂某某、彭某某等5人所送人民币共计1206.727万元。
后被告人余某甲又多次提供资金账户和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受贿款的来源和性质,共计904.446万元人民币。
庭审中,公诉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重点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焦点通过多媒体示证方式有序进行举证、质证,针对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行为不构成洗钱罪的辩护意见。
公诉人当庭进行有力反驳和释法说理,就定罪量刑发表公诉意见,并开展警示教育,最终被告人余某甲当庭表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来源:南溪检察第一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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