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唐*法官枉法裁判的实名控告书
被控告人信息:唐*,女,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2023)川 1623 民初 3062 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任主审法官。
控告事项:
1. 依法追究唐法官在民事审判中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
2. 依法对唐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纪律处分;
3. 依法撤销(2023)川 1623 民初 3062 号错误判决,重新审理本案。
枉法裁判事实与理由:
一、蓄意隐匿关键证据,直接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证据,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调查收集。本案中:
1、证据调取与隐匿的事实
(1)原告鲁**申请调取李**(已故)的银行贷款备案资料,唐法官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持《协助查询通知书》调取了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存档原件一致)。
(2)该合同明确记载借款人为李**个人,无控告人签名,直接关系 “夫妻共同债务” 的认定。但唐法官故意隐匿该证据,未在庭审中出示并组织质证。
(3)另案(2024)川 1623 民初 3821 号卷宗中,同一份贷款合同复印件完整出现,证明该证据客观存在且内容完整。
2、法律后果与程序违法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03 条第一款,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唐法官的行为导致被告丧失质证权利,法院错误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共债共签” 原则。
(2)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的构成要件。
二、庭审虚假陈述,恶意误导裁判方向
因家庭变故,控告人未参加庭审。通过庭审录像发现:
1、虚假陈述的事实
(1)唐法官在庭审中宣称 “该贷款没有贷款合同”,但另案中出现的贷款合同复印件(与本案调取内容一致)明确记载借款人为李**个人。
(2)作为主审法官,唐*明知证据存在却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关于 “隐瞒证据” 的禁止性规定。
2、程序破坏与主观故意
(1)法官的虚假陈述掩盖了隐匿证据的行为,导致法庭误认为 “无贷款合同”,放弃对债务主体的审查。
(2)最终判决基于虚假事实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另案证据完全矛盾,证明其主观上存在 “追求特定裁判结果” 的直接故意。
三、证据矛盾与主观故意的系统性证明
1、证据链的关联性与矛盾性
唐法官在判后答疑时明确表示 “调取了贷款所有资料”,但另案中贷款合同复印件完整出现,且内容与本案争议事实高度关联。
该矛盾证明其并非 “未调取到证据”,而是蓄意隐匿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制造 “证据不存在” 的假象。
2、主观故意的行为链:
(1)隐匿证据: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未提交关键证据;
(2)虚假陈述:违反《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误导法庭;
(3)结果导向:错误判决导致控告人被执行 30 万元及利息,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情节严重” 的标准。
四、法律分析:唐*的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1. 主体要件: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符合该罪主体资格。
2. 主观要件:通过隐匿证据、虚假陈述,明知故犯地追求 “错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的结果,具有直接故意。
3. 客观要件:
(1)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未依法审查、提交证据;
(2)实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禁止的 “隐瞒重要证据” 行为;
(3)错误判决导致财产损失重大(执行 30 万元及利息)。
4. 情节要件: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 “枉法裁判导致当事人财产损失重大” 的情形。
控告诉求:
1. 启动刑事调查:恳请广安市公安局或检察机关对唐法官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追究纪律责任:恳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部门、广安市纪委监委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25 年修订)相关条款,对唐法官的隐匿证据、虚假陈述行为给予纪律处分。
3. 纠正错误裁判:恳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以 “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为由,对(2023)川 1623 民初 3062 号案件启动再审程序,撤销错误判决。
证据清单:
1. (2023)川 1623 民初 3062 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
2. 另案(2024)川 1623 民初 3821 号《贷款合同》复印件(注明 “与银行存档原件一致”);
3. 原告鲁**调取银行贷款备案资料的申请书、法院协助查询通知书、银行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
4. 本案庭审录像片段(含唐法官宣称 “没有贷款合同” 的完整语境);
5. 判后答疑记录(证明唐法官拒绝回应证据下落);
6. 控告人经济损失证明(执行通知书、银行扣款记录等)。
法律条文引用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
(1)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证据,调查收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2)第七十一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质证。
(3)第一百一十四条:禁止隐藏、毁灭重要证据,违者追究刑事责任。
(4)第二百零七条: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应当再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03 条第一款: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 “枉法裁判导致财产损失重大” 的立案标准。
5、《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25 年修订)相关条款对隐匿证据、虚假陈述等行为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
附件:
1.法律条文复印件;
2.证据材料副本;
3.控告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控告人(签名 / 捺印):查**
日期:2025 年 4 月 24日